法規名稱: 臺北縣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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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北縣政府為使本縣身心障礙學生獲得所需相關支援服務,降低學習
    及生活上障礙,提昇學習效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縣立學校附設幼稚園,經「
    臺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確
    認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三、申請資格
    學生就讀學校應提供相關支持服務,學校無法提供者得提出助理人員
    服務申請,申請服務項目需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就讀普通班,且障礙狀況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教學活動進行者
        。
  (二)屬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並與學生在校學習之相關支持服務
        項目。
  (三)經區域級以上醫院相關科別、本縣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
        本縣特約相關專業人員或鑑輔會鑑定小組成員評估確有該項服務
        需求,並由本縣鑑輔會核准同意者。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
        1.已鑑定安置之學生:
          每年分上、下學期受理各校申請。各校應於開學前或開學一個
          月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鑑定之學生:應於申請鑑定安置時,一併提出申請(如鑑
          定申請表)。
  (二)受理單位:
        由學生設籍或所屬學區學校的輔導室(或其他負責單位)受理申
        請,轉交本縣鑑輔會核定。
  (三)申請作業流程:
        1.八十八學年度以前已安置之學生:
           ┌────┬─────────┬───────┐
           │作業項目│負責單位及作業內容│所  需  資  料│
           ├────┼─────────┼───────┤
           │提出申請│設籍或學區學校輔導│1.申請表      │
           │(每年分│室或負責單位      │2.身心障礙手冊│
           │兩學期提│1.受理申請        │  正反面影印本│
           │出申請)│2.收齊右列文件資料│  (無手冊者免│
           │        │3.寄送資料        │  附)        │
           │        │                  │3.下列證明之一│
           │        │                  │  :          │
           │        │                  │ (1)區域級醫院│
           │        │                  │    或本縣身心│
           │        │                  │    障礙鑑定指│
           │        │                  │    定醫療機構│
           │        │                  │    出具之確有│
           │        │                  │    該項需求之│
           │        │                  │    證明書。  │
           │        │                  │ (2)本縣特約相│
           │        │                  │    關專業人員│
           │        │                  │    評估確有需│
           │        │                  │    求(於申請│
           │        │                  │    表中填寫)│
           │        │                  │ (3)鑑輔會鑑定│
           │        │                  │    人員評估確│
           │        │                  │    有需求(鑑│
           │        │                  │    定報告確有│
           │        │                  │    說明)。  │
           ├────┼─────────┼───────┤
           │收件彙整│本縣特教資源中心  │              │
           │(九月及│1.彙整申請文件    │              │
           │二月底前│                  │              │
           │)      │                  │              │
           ├────┼─────────┼───────┤
           │資格審查│臺北縣特教學生鑑  │              │
           │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              │
           │        │會                │              │
           │        │1.審查是否符合申  │              │
           │        │  請資格及需求    │              │
           │        │2.審查結果通知原  │              │
           │        │  受理單位並轉知  │              │
           │        │  家長            │              │
           └────┴─────────┴───────┘
        2.八十八學年起申請鑑定之單位併入鑑定併入鑑定安置輔導申請
          流程,並每年檢討學生需求。

五、服務程序與標準
  (一)經審核通過,就學期間確需有專人協助者,學校須雇用助理人員
        提供支持服務。助理人員之鐘點費一小時八十元。
  (二)助理人員服務之提供以班級為單位,該班如有二名以上學生申請
        通過,仍只支付一名助理人員鐘點費。
  (三)所需鐘點費以一次核撥方式辦理,就讀學校依據審核通過之時數
        與標準,向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依規定程序辦理核撥事宜,所
        獲款項應專款專用。
  (四)本要點所僱用助理人員係屬臨時性義工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
        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