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臺北縣政府為使本縣身心障礙學生獲得所需相關支援服務,降低學習
及生活上障礙,提昇學習效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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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
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縣立學校附設幼稚園,經「
臺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確
認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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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學生就讀學校應提供相關支持服務,學校無法提供者得提出助理人員
服務申請,申請服務項目需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就讀普通班,且障礙狀況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教學活動進行者
。
(二)屬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並與學生在校學習之相關支持服務
項目。
(三)經區域級以上醫院相關科別、本縣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
本縣特約相關專業人員或鑑輔會鑑定小組成員評估確有該項服務
需求,並由本縣鑑輔會核准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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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
1.已鑑定安置之學生:
每年分上、下學期受理各校申請。各校應於開學前或開學一個
月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鑑定之學生:應於申請鑑定安置時,一併提出申請(如鑑
定申請表)。
(二)受理單位:
由學生設籍或所屬學區學校的輔導室(或其他負責單位)受理申
請,轉交本縣鑑輔會核定。
(三)申請作業流程:
1.八十八學年度以前已安置之學生:
┌────┬─────────┬───────┐
│作業項目│負責單位及作業內容│所 需 資 料│
├────┼─────────┼───────┤
│提出申請│設籍或學區學校輔導│1.申請表 │
│(每年分│室或負責單位 │2.身心障礙手冊│
│兩學期提│1.受理申請 │ 正反面影印本│
│出申請)│2.收齊右列文件資料│ (無手冊者免│
│ │3.寄送資料 │ 附) │
│ │ │3.下列證明之一│
│ │ │ : │
│ │ │ (1)區域級醫院│
│ │ │ 或本縣身心│
│ │ │ 障礙鑑定指│
│ │ │ 定醫療機構│
│ │ │ 出具之確有│
│ │ │ 該項需求之│
│ │ │ 證明書。 │
│ │ │ (2)本縣特約相│
│ │ │ 關專業人員│
│ │ │ 評估確有需│
│ │ │ 求(於申請│
│ │ │ 表中填寫)│
│ │ │ (3)鑑輔會鑑定│
│ │ │ 人員評估確│
│ │ │ 有需求(鑑│
│ │ │ 定報告確有│
│ │ │ 說明)。 │
├────┼─────────┼───────┤
│收件彙整│本縣特教資源中心 │ │
│(九月及│1.彙整申請文件 │ │
│二月底前│ │ │
│) │ │ │
├────┼─────────┼───────┤
│資格審查│臺北縣特教學生鑑 │ │
│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 │
│ │會 │ │
│ │1.審查是否符合申 │ │
│ │ 請資格及需求 │ │
│ │2.審查結果通知原 │ │
│ │ 受理單位並轉知 │ │
│ │ 家長 │ │
└────┴─────────┴───────┘
2.八十八學年起申請鑑定之單位併入鑑定併入鑑定安置輔導申請
流程,並每年檢討學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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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程序與標準
(一)經審核通過,就學期間確需有專人協助者,學校須雇用助理人員
提供支持服務。助理人員之鐘點費一小時八十元。
(二)助理人員服務之提供以班級為單位,該班如有二名以上學生申請
通過,仍只支付一名助理人員鐘點費。
(三)所需鐘點費以一次核撥方式辦理,就讀學校依據審核通過之時數
與標準,向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依規定程序辦理核撥事宜,所
獲款項應專款專用。
(四)本要點所僱用助理人員係屬臨時性義工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
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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