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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臺北縣政府(89)北府教特字第 187365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5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 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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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教秘字第1001371109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