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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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
  援服務。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
  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
  、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
  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