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級學校禁用免洗餐具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臺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禁用免洗餐具政策執行要點
    」,以推動節能減碳、垃圾源頭減量,進而提升學習環境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免洗餐具,指下列一次即丟無法重複使用之產品:
  (一)塑膠杯、紙杯。
  (二)塑膠碗、紙碗。
  (三)塑膠盤、紙盤。
  (四)塑膠碟、紙碟。
  (五)塑膠餐盒、紙餐盒、竹製餐盒。
  (六)塑膠內盤、紙內盤。
  (七)塑膠湯匙。
  (八)塑膠刀、塑膠叉、竹叉。
  (九)塑膠攪拌棒、竹製攪拌。
  (十)免洗筷。
  (十一)杯水。

三、本要點所稱指定場所,指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公場
    所及校區(不含操場等戶外場所)。

四、指定場所內實施禁用免洗餐具及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各校教職員工生不得使用免洗餐具,並不得提供免洗餐具予學校
        學生及洽公民眾使用。
  (二)各校召開會議或舉辦活動時,不得提供免洗餐具。
  (三)各校之教職員工生餐廳或委託販賣商品及提供餐飲之業者不得提
        供免洗餐具。
  (四)各校辦公場所與學校校區應張貼禁用免洗餐具宣傳海報(旗幟或
        標語),並負宣(勸)導之責。

五、各校辦公場所與學校校區,應自行執行禁用免洗餐具,經管之公共空
    間及會議場所,由各校及會議主辦機關(單位)分別負責管制。

六、各校辦理會議、活動或租借場地時,應事先告知本要點之規定。

七、各校辦理園遊會、體育場競賽、校園場地開放外借、辦理大型會議活
    動及颱風或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得不受第四點之限制,但仍應鼓
    勵使用環保餐具。

八、各校執行禁用免洗餐具政策由各校自評,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教育局)進行評選,評選方式如下:
  (一)各校負責查核人員每週至少進行 1次檢查,並填製考核自評表(
        如附表 1)。
  (二)各校得提供創意作法或具體數據佐證禁用免洗餐具之成效。
  (三)依據環保局提供之「臺北縣源頭減量、資源回升精進稽查計畫」
        稽查作業稽查紀錄進行篩選,倘當季有不合格紀錄者即喪失參選
        資格。
  (四)教育局於每季第三個月第四週召集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評選分
        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由學校自我推薦,以前款考核自評表之總
          分(80%;漏為紀錄者,當週以 0分計),參酌相關資料(20
          %)評定優劣成績,評選績優學校 3所。
        2.第二階段實地抽查: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最高分同分超過 3所時
          ,由評選委員進行第二階段時地抽查,並填製考核評分表(如
          附件 2),二階段總分合計前 3名提報為績優學校。
  (五)績優學校獲選後 1年擔任本縣禁用免洗餐具示範學校(其後 3季
        不參與本要點之評選),提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該校得指派 1
        人擔任其獲選後下一季之評選委員。

九、每季績優之學校,得由本府環保局提報縣政會議頒發錦旗一面及獎勵
    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十、本要點經臺北縣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