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市)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所屬市
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推動參與式預算,提高學生
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踐民主價值,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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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補助學校用途及額度:
(一)以學校發展或協助社區發展為原則,並應以公共利益為主要目
的。
(二)本局依據學校參與式預算課程開設情形、學生參與程度、學生
提案、提案展示、投票決定、執行效益,及對學校教育或社區
發展之提升,酌予部分經費補助。
(三)學校提案勝出團隊補助金,每校每年最多一案,每案補助經常
門以新臺幣八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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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申請當年度參與式預算經費,應於當年度本局規定期間內提出申
請,並檢附推動參與式預算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函送
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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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本局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學校參與式預算案件,並辦理學校參與式
預算提案計畫公開閱覽,並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核發補助函,每年
以補助不超過二十五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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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一)學校獲本局核定後,檢附領據及相關文件送本局請款。
(二)學校應於計畫辦理完畢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書(格式如
附件二)、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局,原始憑證留校保管存查。
(三)本原則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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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經本局評核為計畫執行優良,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
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給予相
關人員敘獎,學校並得獎勵參與學生;私立學校敘獎之依據及額度,
得準用前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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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及經費籌措情形,並考量本局教育政策推動
,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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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政策性專案推動計畫,不受本原則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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