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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坡地建築基地之開發,若因配合本縣山坡地生態保育、環境品質、
    防災安全等各項整體發展政策,以避免過度或不良之建築開發行為為
    目的,以防止對基地安全、環境景觀及自然生態產生負面之影響。經
    申請人就設置開放空間等公益設施之需求與必要性提出申請,確認基
    地情形特殊,斟酌技術、環保之可行性,及山坡地保育、景觀需求,
    且能兼顧安全,經本府專案審查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者,於必
    要範圍內,建築物高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放寬。

二、適用範圍:
  (一)新申請案件不適用本審查作業原則:依現行規定,高度限制為不
        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
        二,該條文修訂之初應已整體考量並已酌予放寬,應無適用之必
        要。
  (二)限實施容積管制前領有建造執照案件,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辦
        理變更設計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1.原申請時基地條件係得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
          辦法」(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廢止)、或依「實施都市計畫
          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廢止
          )提出申請者。
        2.基地條件仍符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者。

三、法令適用: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實施
        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依
        申請變更設計時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時,以不增加原核准總樓
        地板面積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不移到地面以上樓層者,得依下
        列規定提高或增加建築物樓層高度或層數,並依本編第一百六十
        四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適用「山坡地建築」專章之建築物,
        同時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檢討
        建築物高度。
  (二)建築基地若位於現行規定須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者,
        應先報經本府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審查程序:
  (一)本府針對山坡地開發安全、都市景觀與城鄉風貌及開放空間之公
        益性及必要性予以審查。
  (二)申請單位須檢具申請圖說(包括配置圖、各層平面、剖面、立面
        圖、變更設計前後之量體變化圖說)、構造特殊需求之理由暨說
        明書、並就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必要性製作完整說明書後提審,
        並由審查委員會就其開放空間之公益與必要性予以審議是否同意
        其放寬高度、及允許放寬之範圍。
  (三)由本府工務局(建照管理課)受理申請,具體述明案情後提送本
        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適用開放空間案件)或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適用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以及山坡地加強雜項執照審查
        委員會,就審查基準、放寬範圍等原則予以審查(得依建築法第
        二十條規定,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出席指導)後,依審查決議內容
        辦理後續事宜。

五、審查基準:
  (一)所稱公益性與必要性之公共開放空間,除應說明建築基地開發對
        周圍(基地相鄰街廊)環境影響之檢討、公共開放空間設施內容
        、用途與建築物使用需求之說明外,應依下列事項檢討其設置:
        1.公共開放空間之配置基準,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五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基地內之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應考量與相鄰開放空間或空
            地連接並儘量銜接視野優良之公共開放空間。
         (2)公共開放空間應面臨道路留設,對道路具有良好之可視性,
            且應至少一處為廣場式。
         (3)公共開放空間之配置,應就整體市容景觀與活動功能等考量
            集中配置並應考量民眾駐留休憩之場所與設施之提供,及依
            地區公眾使用需要設置座椅。
         (4)公共開放空間內燈光配置應整體規劃,提供公眾使用舒適、
            安全必需之照明。
        2.起造人應按該建築申請案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提撥一定金額
          ,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專戶儲存,並負責管理運用
          。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用執照時,起造人應檢附公
          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執行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1)管理單位名稱、地址,及其相關證照影本;或管理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資料。
         (2)公共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
         (3)管理維護方式。
         (4)管理維護基金金額及支用管理辦法。
         (5)專戶儲存等有關事項。
         (6)其他管理維護執行有關事項。
        3.起造人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後,應就備案之執行計
          畫書及管理維護基金清算明細表及餘額款項等,應列入產權交
          代及納入公寓大廈規約並移交管理委員會接管。
        4.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送竣工圖說及現況照片以憑勘驗,照片拍
          攝角度及張數以能表示公共開放空間之品質為準。
  (二)基地之開發,應以環境保育為優先,其建築物地下室及設施之配
        置,以減少整地開挖為原則,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降低挖填土方總量及控制挖填平衡:應儘可能降低開挖率、避
          免深開挖;基地整地之挖、填土石方,應與原設計案(變更設
          計前)作比較分析,土方以區內平衡為原則。
        2.建築物與毗鄰之建築基地間,應考量留設災害緩衝空間。
        3.應設置山坡地安全監測系統: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正式成立後,就備案之執行計畫書及管理維護基金清算明細表
          及餘額款項等,列入產權交代及納入公寓大廈規約並移交管理
          委員會接管。
        4.考量邊坡安定:擋土設施及護坡設施處理,應由相關專業技師
          作成穩定性分析報告,並簽證負責。
        5.儘可能維持原地形地貌:擋土設施及護坡設施之立面造型、色
          彩,應與自然環境及建築物相互協調,並配合建築立面設計,
          加強表面材質細部處理,並應依下列規定綠化:
         (1)設置於公共空間及公眾視野可及之範圍者,應以天然材料及
            植栽,加強其景觀設計為原則。
         (2)與自然地形相延續之人工坡面,以配合相鄰自然地形整體設
            計為原則。
         (3)設施之立面,應利用植物之攀爬及懸垂等特性,進行垂直之
            綠化處理,但有妨害設施結構安全或特殊用途之虞者,不在
            此限。
         (4)自然邊坡及護坡設施之綠化植生,應配合坡地自然景觀,利
            用植物特性,塑造具有視覺層次感之坡面綠化及色彩處理。
  (三)基地內建築物之量體及造型設計,應斟酌技術、環保之可行性,
        及山坡地保育、景觀需求,且能兼顧安全,並依下列規定:
        1.建築物之量體及高度,應考量既有山坡地之地形天際線及相鄰
          建築之視野景觀。並應針對建築基地開發量體就遠、中、近距
          離製作視覺景觀模擬,以維護山坡地之整體景觀,避免遮蔽山
          景之可視性破壞原有地景結構或物理環境。
        2.建築物之立面,以依山脈稜線背景之變化調和處理,避免單調
          連續之牆面線為原則。
        3.建築物之屋頂型式,應順應地形地勢,避免以平屋頂為主要型
          式,其建材及色彩,應與外部自然環境相調和;屋頂之突出物
          及設備設施,應以不外露或以遮蔽設施美化處理為原則。

六、放寬基準:
  (一)認定基準: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建造執照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本「審查作業原則」申
        請變更設計時,上揭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高度,其中之「法
        定最大容積率」、「法定最大建蔽率」認定基準,採下列方式為
        原則,並以審查委員會審議結果為準:
        1.「法定最大容積率」:以原核准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含地
          下室及獎勵面積)除以建築基地面積所得之商認定為「法定最
          大容積率」。
        2.「法定最大建蔽率」:以「原核准當時之法定建蔽率」作為得
          放寬建築物高度之計算基準為原則,避免高度過於放寬以維山
          坡地開發安全。
  (二)放寬高度或增加樓層之原則:原則上以增加「五層」之樓層數為
        放寬之上限,避免高度過於放寬,以維山坡地開發安全。
  (三)有關申請放寬高度或樓層之審查,依前開一、二項換算結果,採
        較嚴者作為放寬高度或樓層數之上限,並從嚴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