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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里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八里垃圾焚
    化廠)代操作廠商依合約申請進廠處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十三條規定,事業採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
    事業廢棄物者,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
    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據此為辦理申請垃圾或一般事業廢棄物
    委託八里垃圾焚化廠處理之同意文件,得由八里垃圾焚化廠代操作廠
    商代辦申請表彙整後,逕送本局廢棄物處理執行機關八里垃圾焚化廠
    核准並發給同意處理之證明。

三、申請方式與應附文件
  (一)新申請垃圾或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八里垃圾焚化廠處理之事業及
        機構,應準備下列文件供審核:
        1.申請表(如附件):申請者應完整填寫申請表中欄位,包含申
          請進廠處理之廢棄物代碼及名稱(申請進廠之廢棄物不得為新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里垃圾焚化廠進廠作業規定中不得接受
          垃圾及廢棄物)、廢棄物數量、產生地點、委託清除機構及申
          請者資料等並用印。
        2.申請機構證明文件:
         (1)申請機構應提出與申請表填具廢棄物產生地點地址及事業機
            構名稱相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
            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與正本
            相符」章及公司大小章。
         (2)申請機構如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或其廢棄物產生地點未
            與上述 (1)所述文件相符者,得以與事業機構名稱相符之公
            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及檢附廢棄物產生地點之下列證明文件其中一項
            提出申請。
            A.工作承攬契約書影本或載明契約當事人、標的、起迄日、
              訂約日等相關頁面影本。
            B.事業機構租用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證明影本。
            C.事業機構為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權狀證明。
            上述文件影本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3)若申請機構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事業應另檢具執行機關指
            定清除方式之證明文件。
         (4)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3.申請表資料應避免使用簡體及縮寫,如有補正處須蓋校正章,
          相關資料亦應與檢附證明文件相符。
  (二)經發予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之機構如需變更申請內容,依下列方
        式辦理。
        1.變更申請進廠處理之廢棄物代碼及名稱、廢棄物數量及委託清
          除機構者,得免附申請者證明文件、逕依變更內容重新填寫申
          請表,並述明變更原因及檢附原同意進廠證明後辦理變更。
        2.變更產生地點及申請人資料者應檢附原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
          申請作廢後,並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重新申請。
  (三)終止申請進廠者得檢附原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申請作廢。

四、申請作業期程
    八里垃圾焚化廠於正式收取申請文件後之審核期程預估十二工作天,
    申請者填寫及檢附資料應力求清晰完備以利加速審核。
    相關申請文件不接受補件及更改,申請者得於收到審退通知後,另行
    依照相關申請作業規定重新辦理申請。

五、取得同意處理證明之事業及機構在核准進廠有效期限內,始得採廢棄
    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方式清除並載運進
    廠處理。

六、八里垃圾焚化廠得視實際處理餘裕量通知同意進廠處理之事業及機構
    限制其可進廠處理之廢棄物數量。

七、經同意進廠處理之事業及機構應就其申請廢棄物數量妥為管控,其每
    月進廠量如超過申請數量百分之十者,八里垃圾焚化廠得拒絕其進廠
    。

八、經核准進廠事業及機構於包裝其所產生之垃圾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時,
    應使用透明、足以目視辨識內容物的容器包裝。

九、廢棄物進廠須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里垃圾焚化廠進廠作業規
    定」接受檢查及執行進廠處理事宜。

十、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公佈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