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一。就讀公立幼兒園之
  下列幼兒,其減免學費基準如附表二: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原住民。
  四、身心障礙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申請前項減免,應提出教保活動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訂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
  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
  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
  兒園資訊網站或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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