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教前貳字第1020158121B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至第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
      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
      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其
      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費用;其
          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辦理各項幼兒活動之用,其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
          (能)學習活動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及燃料費;廚工之人事
          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
          。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及折舊
          費用;司機及隨車人員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
          ,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團服(運動、制服、圍兜、書包,室內鞋、睡袋)
          ,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
          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
  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
  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但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
  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各項費用應專款專用,年度營運有賸餘款者,得作為幼兒園設施、設備
  與教學品質改善之用。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一。就讀公立幼兒園之
  下列幼兒,其減免學費基準如附表二: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原住民。
  四、身心障礙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申請前項減免,應提出教保活動期程內有效之證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訂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
  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
  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
  兒園資訊網站或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公私立幼兒園幼兒中途入園者,費用以就讀當日起算
      ,按比例覈實收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等設置相關規定收取
      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
      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
      讀日數收取費用。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
          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
          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辦理退
      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退費;以
      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已製成成品
      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
      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不
  含假日)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代辦費
  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代辦費
  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六日(含例假日)以上,應於扣除週六、日
  後,按實際放假日數比例計算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
  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
  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