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六日(含例假日)以上,應於扣除週六、日 後,按實際放假日數比例計算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 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 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