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重大貢獻人士使用櫻花陵園納骨設施免收使用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宜蘭縣立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所稱重大貢獻人士係指生前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發展奉獻
  心力,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畢生致力本縣建設及發展,具有貢獻者。
  二、獻身教化公益、淨化人心,足資流芳者。
  三、其他對本縣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由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薦,經宜蘭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審查通過後,晉奉於櫻花陵園家族式納骨設施,免收使用費。

  重大貢獻人士之認定,由本府組成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由秘書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教育處處長。
  四、社會處處長。
  五、秘書處處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
  意始得決議。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之規定。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推薦重大貢獻人士,應於每年三月十日前,檢附具體事蹟推薦表二份及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
  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單位初核無誤後,提本會審查,並將結果
  通知申請人。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