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為本所)為安定員工工作意願、提升
    工作效率,並建立恆久清廉殯儀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對象:本所編制內職員、技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工
    友、職務代理人等實際在本所內從事殯葬業務之人員。

三、經費來源:按本所當月實際規費收入(不含公墓、納骨設施之收入)
    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提列支給,當月實際可提之規費不敷分配時,其獎
    金應比例降低。

四、支給標準:在本所內從事殯葬業務之人員提成獎金如附表。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標準表

五、本所員工因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或
    受行政(懲戒)處分者,其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半日以內者,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
        )已達處分規定者,按其受行政處分標準依本項第五款、第六款
        規定扣除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
        不含補假及休假),按日扣除獎金百分之五十。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獎金。
        (但經機關首長指派者除外)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者,均按
        當月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五)受行政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三十,每記過
        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大過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過
        以上之處分者,停發三個月獎金全部。
    因收受任何饋贈而受前項第五款至第六款規定之處分者,均自事實發
    生日起停發一年獎金,並均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外
    ,功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定恢復核發。

六、已依其他規定支領殯儀職務加給者,僅得與本要點獎金擇一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