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給對象:本所編制內職員、技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工 友、職務代理人等實際在本所內從事殯葬業務之人員。
三、經費來源:按本所當月實際規費收入(不含公墓、納骨設施之收入) 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提列支給,當月實際可提之規費不敷分配時,其獎 金應比例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