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失業者穩定就業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提高其就
    業動機,爰依據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
    條第六款,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勞工處。

三、凡設籍宜蘭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失業者,得向本府申
    請獎勵。

四、申請人受雇於同一雇主一定期間(每星期工作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滿六個月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一萬六千元整。
  (二)滿一年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二萬元整。
  (三)滿二年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三萬元整。
    前項就業期間之認定,自身心障礙失業者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
    起算。

五、申請人符合前點規定,並於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府申請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領據。
  (二)參與意願書。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在職證明書及出勤紀錄表。
  (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本府審查申請案件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訪查。申請
    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已逾第五點規定期限。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查。
  (三)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八、申請案件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九、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以一次為限。

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應全部繳還: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或年金給付。
  (二)已領取軍公教人員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之
        退休金。
  (三)以其所受僱之事業單位申領就業保險法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四)於參與本要點同一時期領取政府機關與本要點屬性相同之補助或
        津貼。
  (五)就同一事業單位非不可抗力之原因,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查核。
  (七)以詐欺或其他違法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十一、本府得派員查核申請人之實際就業情形,必要時並得以錄音、照相
      、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不得規避或拒絕。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