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失業者穩定就業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宜蘭縣政府府勞行字第1080069354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3點至第5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原名稱:宜蘭縣政府獎勵身心 障礙失業者穩定就業獎勵暨交通津貼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凡設籍宜蘭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失業者,得向本府申
    請獎勵。

四、申請人受雇於同一雇主一定期間(每星期工作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滿六個月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一萬六千元整。
  (二)滿一年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二萬元整。
  (三)滿二年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三萬元整。
    前項就業期間之認定,自身心障礙失業者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
    起算。

五、申請人符合前點規定,並於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府申請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領據。
  (二)參與意願書。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在職證明書及出勤紀錄表。
  (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已逾第五點規定期限。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查。
  (三)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九、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以一次為限。

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應全部繳還: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或年金給付。
  (二)已領取軍公教人員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之
        退休金。
  (三)以其所受僱之事業單位申領就業保險法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四)於參與本要點同一時期領取政府機關與本要點屬性相同之補助或
        津貼。
  (五)就同一事業單位非不可抗力之原因,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查核。
  (七)以詐欺或其他違法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