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設籍宜蘭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失業者,得向本府申
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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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受雇於同一雇主一定期間(每星期工作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
,得依下列規定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
(一)滿六個月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一萬六千元整。
(二)滿一年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二萬元整。
(三)滿二年者,可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三萬元整。
前項就業期間之認定,自身心障礙失業者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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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符合前點規定,並於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府申請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領據。
(二)參與意願書。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在職證明書及出勤紀錄表。
(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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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已逾第五點規定期限。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查。
(三)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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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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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應全部繳還: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或年金給付。
(二)已領取軍公教人員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之
退休金。
(三)以其所受僱之事業單位申領就業保險法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四)於參與本要點同一時期領取政府機關與本要點屬性相同之補助或
津貼。
(五)就同一事業單位非不可抗力之原因,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查核。
(七)以詐欺或其他違法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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