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臨時性建築物,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辦理文教藝術 、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民俗節慶、商品販賣、 競選集會等活動或房屋銷售展示、接待或工程施工等需要搭建建築法第 四條規定之臨時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