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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滿後,申請人應於十日內自行拆除完畢。如有正當 理由,得向本府申請延長拆除期限。逾期未拆除者,依宜蘭縣建築管理 規則自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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