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者,應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管理委員會),並檢附簡易自來水事業營運計畫,送執行機關初審後,
  報本府審查後核發許可證明。
  前項規定營運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組織章程、設備計畫、營運管理辦法及
  原水水質檢驗表等。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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