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者,應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管理委員會),並檢附簡易自來水事業營運計畫,送執行機關初審後, 報本府審查後核發許可證明。 前項規定營運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組織章程、設備計畫、營運管理辦法及 原水水質檢驗表等。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辦理水質檢驗,並得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本府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派員抽驗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