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10162822B號修正發布第 4條、第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者,應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管理委員會),並檢附簡易自來水事業營運計畫,送執行機關初審後,
  報本府審查後核發許可證明。
  前項規定營運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組織章程、設備計畫、營運管理辦法及
  原水水質檢驗表等。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許可。

  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辦理水質檢驗,並得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本府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派員抽驗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