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教資源中心暨國民中小學教師助理員甄選與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增加身心障礙學生生活照顧及訓練,充分運用人力資源,確
    實掌握特教服務品質。

二、依據: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八條。
  (二)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稚園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員額人
        力設置要點。
  (三)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進用教學支援人
        員實施要點訂之。

三、對象:約僱教師助理員、鐘點教師助理員、臨時教師助理員。

四、審查組織:
  (一)各校為審查初僱人員應組織甄審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家
        長會長、各處室主任、特教組長、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教師為當
        然委員,餘由校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1.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學生家長代表二人。
        2.特教資源中心專業人員及特教老師代表各一人。
  (二)各校為審查續僱人員應組織續僱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聘
        請家長會長、各處室主任、特教組長、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教師
        及家長代表為續僱委員。

五、僱用程序:
  (一)初次僱用時,採對外公開徵才方式,經甄審委員會票選後,由校
        長僱用之。
  (二)續僱人員由特教組長、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教師根據教師助理員
        平常工作表現紀錄,於契約結束前一個月考核,考核結果呈單位
        主管、人事主任、及校長核可,並由特教組長彙整考核結果,送
        續僱委員會審查,服務成績優良者得視實際需要續僱之。
  (三)續僱委員會開會時,由校長擔任主席,並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之。

六、約僱及鐘點教師助理員應僱用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之資格者,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甄選時優先考量:
  (一)有特教相關工作經驗。
  (二)為身心障礙本人或有三等親內身心障礙之親屬者。

七、僱用期限:
  (一)約僱教師助理員: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採一年一僱
        方式辦理;中途到職者,其僱用期限至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二)鐘點教師助理員:各校依實際需要雇用鐘點教師助理員,初聘者
        前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表現良好者其僱用期限至第二學期
        結束或員額調整經費用罄為止。續僱依學年度採一年一僱方式辦
        理,自當年八月一日至第二學期結束或員額調整經費用罄為止。
  (三)臨時教師助理員:僱用期限依據教育處臨時教師助理員審查會議
        核定的時數或各校員額調整甄選時契約訂定之時數。

八、教師助理員依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編制規定或員額調整經費預算
    僱用,僱用契約應敘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納編,且於班級學生數未
    達標準時,即無條件解僱。

九、自足式特教班無重度、極重度學童,或班級學生數國中未達九人、國
    小未達七人、學前未達五人,或約僱教師助理員經輔導考核績效不佳
    、離職、退休等原因,本府得改變聘用方式,依實際學生數核給經費
    ,改聘鐘點教師助理員。學生數之計算或各項因素評定以每年三月三
    十一日為基準日。

十、鐘點教師助理員、臨時教師助理員之薪給依實際工作鐘點數核算之。

十一、工作內容
    (一)教師助理員應在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行
          為問題處理、隨車照護及家長聯繫等工作。
    (二)特教資源中心教師助理員應在教師及專業人員的督導下,協助
          學生參與團體活動及庶務性等工作。

十二、為避免影響學生生活照顧及訓練,並減低教師班級經營之困擾,約
      僱教師助理員請假依例以寒暑假為原則。

十三、有關工作項目應於契約書中明定之。

十四、違反本要點及僱用契約規定者,得隨時解僱之。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