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地景指
    定及廢止、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依文化資產
    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宜蘭縣自然地景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自然地景之指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之審議事項。
  (三)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自然地景之審議、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地政處處長。
  (三)文化局局長。
  (四)具備自然地景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四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具有
    自然生態保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質、海洋及農業等專長之專
    家學者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決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六、本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七、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

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
    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自然地景資產之評估報告,提供會議參
    考。
    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九、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府農業處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交通費。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