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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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分設審議委員會。
  審議委員會各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該審議委員會所屬文化資產之相關專業背景,且其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