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宜蘭縣政府府農林字第1030011579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3點、第5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地景指
    定及廢止、自然地景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依文化資產
    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宜蘭縣自然地景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農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地政處處長。
  (三)文化局局長。
  (四)具備自然地景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四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具有
    自然生態保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地質、海洋及農業等專長之專
    家學者擔任。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決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
    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自然地景資產之評估報告,提供會議參
    考。
    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