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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動物園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除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舉辦各種活動外,其他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 人,得申請於本園各場地舉辦生態保育、野生動物保育、動物保護、生命 教育、社會教育、家庭教育、環境保護等相關之教育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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