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動物園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視聽室:每時段新臺幣三千元。
二、特展場:每日新臺幣二千元,使用冷氣加收二分之一。
三、遊客中心:每時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使用冷氣加收二分之一。
四、園內開放空間
  (一)桌位費:每時段每桌新臺幣五十元。
  (二)帳位費:十平方公尺以下每時段每帳新臺幣一百五十元,逾十平
        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加收新臺幣十五元。
  (三)舞台場地費:每時段新臺幣二千元。
五、大門區:每時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之使用規定詳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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