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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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
,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
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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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計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合於下列條件: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
自行開闢完成三.五公尺以上與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
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排水系統構築,將出入通路鋪路設柏油路
面,並經本府審核同意者。
(三)前二款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所經土地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由起造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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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道路尚未開闢,以其他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該現有巷道應合乎
下列條件:
(一)編有巷、弄門牌,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已鋪設柏油路面並完
成公共排水溝及自來水與電可接通輸送者。
(二)已供公眾通行十年以上(應檢附照片及門牌證明),目前仍作道
路使用無法逕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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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依法免設停車空間者,前點寬度得減為二公
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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