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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二、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
    ,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
    照辦理。

三、以計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合於下列條件: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
        自行開闢完成三.五公尺以上與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
        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排水系統構築,將出入通路鋪路設柏油路
        面,並經本府審核同意者。
  (三)前二款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所經土地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由起造人自行負責。

四、計畫道路尚未開闢,以其他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該現有巷道應合乎
    下列條件:
  (一)編有巷、弄門牌,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已鋪設柏油路面並完
        成公共排水溝及自來水與電可接通輸送者。
  (二)已供公眾通行十年以上(應檢附照片及門牌證明),目前仍作道
        路使用無法逕予廢止。

五、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依法免設停車空間者,前點寬度得減為二公
    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