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高病原性禽流感流行期間棄置家禽屍體處理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簡稱禽流感)流行期間,新竹
    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遭棄置於公共區域且經動物防疫機關判定疑
    患禽流感之禽隻屍體傳播疫病,影響動物及民眾健康,特訂定本作業
    原則。

二、實施時間:禽流感流行期間—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啟動期間。

三、標準作業流程
  (一)受理棄置禽隻屍體通報機關(單位)
        1.各鄉(鎮、市)公所
         (1)鄉(鎮、市)公所接獲通報後,立即至現場查察,認為棄置
            禽隻有感染禽流感之虞者,立即通報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以下簡稱防治所)。
         (2)會同防治所人員現場採樣。
         (3)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準備清除丟棄屍體。
         (4)通報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封鎖該區域,管制人車通行,追查
            丟棄屍體者。
        2.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1)接獲通報後立即聯繫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獸醫赴現場,
            並請鄉(鎮、市)公所獸醫依第一款相關程序辦理及通知。
         (2)防治所判定可能為禽流感禽隻時,即填報「動物疫情通報表
            」(如附表),並將病材送至行政院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進行病性鑑定。
         (3)通知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協調焚化廠處
            理禽隻屍體。
         (4)陳報新竹縣政府農業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發生及處理情形。
  (二)禽隻屍體處理程序
        1.執行人員防護:現場執行人員之防護衣、口罩及手套等防護裝
          備由防治所準備。
        2.採集檢體:防治所負責採樣送檢。
        3.禽隻屍體及周邊環境進行消毒工作:防治所負責。
        4.禽隻屍體清除(如附圖):
         (1)由棄置地點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調派車輛清除禽隻屍體
            (運輸車輛:包括密閉式垃圾車、挖土機、推土機、吊車等
            )。
         (2)棄置屍體位於縣管河川,則由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負責打撈作
            業。
        5.禽隻屍體處理:
         (1)屍體未腐爛:防治所聯繫委託動物屍體化製場處理。
         (2)屍體已腐爛:環保局聯繫協調鄰近縣市焚化廠。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協助維持現場人車及交通管制,並對違法棄
          置者進行調查。
        7.清運工作完成後,棄置點及周邊消毒由防治所負責。
        8.禽隻屍體若檢出為高病原性禽流感陽性,由防治所執行棄置點
          周邊禽場訪視等防疫工作。

四、權責單位分工
  (一)新竹縣政府農業處
        1.督導屍體處理及相關防疫工作。
        2.協助協調各單位分工及各種應變處理措施。
  (二)新竹縣政府工務處
        打撈縣管河川遭棄置之禽隻屍體。
  (三)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1.棄置點消毒防疫工作。
        2.棄置點周邊家禽疫病之監控及調查。
        3.禽隻屍體化製處理聯繫協調。
        4.各機關協調聯繫工作及應變處理。
  (四)新竹縣政府環保局
        聯繫協調焚化處理作業。
  (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1.維持管制棄置點處理現場交通秩序及疏導事項。
        2.調查不法棄置禽隻屍體者並依法追究。
  (六)各鄉(鎮、市)公所
        1.調派車輛清運棄置禽隻屍體。
        2.協調調派重型車輛:包括密閉式垃圾車、挖土機、推土機等。
        3.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及宣導工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