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簡稱禽流感)流行期間,新竹
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遭棄置於公共區域且經動物防疫機關判定疑
患禽流感之禽隻屍體傳播疫病,影響動物及民眾健康,特訂定本作業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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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時間:禽流感流行期間—禽流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啟動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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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準作業流程
(一)受理棄置禽隻屍體通報機關(單位)
1.各鄉(鎮、市)公所
(1)鄉(鎮、市)公所接獲通報後,立即至現場查察,認為棄置
禽隻有感染禽流感之虞者,立即通報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以下簡稱防治所)。
(2)會同防治所人員現場採樣。
(3)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準備清除丟棄屍體。
(4)通報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封鎖該區域,管制人車通行,追查
丟棄屍體者。
2.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1)接獲通報後立即聯繫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獸醫赴現場,
並請鄉(鎮、市)公所獸醫依第一款相關程序辦理及通知。
(2)防治所判定可能為禽流感禽隻時,即填報「動物疫情通報表
」(如附表),並將病材送至行政院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進行病性鑑定。
(3)通知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協調焚化廠處
理禽隻屍體。
(4)陳報新竹縣政府農業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發生及處理情形。
(二)禽隻屍體處理程序
1.執行人員防護:現場執行人員之防護衣、口罩及手套等防護裝
備由防治所準備。
2.採集檢體:防治所負責採樣送檢。
3.禽隻屍體及周邊環境進行消毒工作:防治所負責。
4.禽隻屍體清除(如附圖):
(1)由棄置地點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調派車輛清除禽隻屍體
(運輸車輛:包括密閉式垃圾車、挖土機、推土機、吊車等
)。
(2)棄置屍體位於縣管河川,則由新竹縣政府工務處負責打撈作
業。
5.禽隻屍體處理:
(1)屍體未腐爛:防治所聯繫委託動物屍體化製場處理。
(2)屍體已腐爛:環保局聯繫協調鄰近縣市焚化廠。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協助維持現場人車及交通管制,並對違法棄
置者進行調查。
7.清運工作完成後,棄置點及周邊消毒由防治所負責。
8.禽隻屍體若檢出為高病原性禽流感陽性,由防治所執行棄置點
周邊禽場訪視等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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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責單位分工
(一)新竹縣政府農業處
1.督導屍體處理及相關防疫工作。
2.協助協調各單位分工及各種應變處理措施。
(二)新竹縣政府工務處
打撈縣管河川遭棄置之禽隻屍體。
(三)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1.棄置點消毒防疫工作。
2.棄置點周邊家禽疫病之監控及調查。
3.禽隻屍體化製處理聯繫協調。
4.各機關協調聯繫工作及應變處理。
(四)新竹縣政府環保局
聯繫協調焚化處理作業。
(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1.維持管制棄置點處理現場交通秩序及疏導事項。
2.調查不法棄置禽隻屍體者並依法追究。
(六)各鄉(鎮、市)公所
1.調派車輛清運棄置禽隻屍體。
2.協調調派重型車輛:包括密閉式垃圾車、挖土機、推土機等。
3.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及宣導工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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