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會局重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
  (二)新竹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公用氣體油料與電氣管線害、寒害、重大空難、海難、路上交通事
    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

三、任務:
  (一)依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執行本局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民收
        容救濟事項。
  (二)隨時瞭解、掌握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有關機關、單位,並且
        傳遞災情。
  (三)加強與各防災編組單位之聯繫、協調,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編組成員: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專員擔任副召集人;本局各課課長、
    課員、社工督導員、社工員為基本成員,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採
    任務編組,執行災民收容救濟事宜。

五、作業地點:消防局二樓會議室『新竹縣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辦公大
    樓或其他適當地點。

六、本小組工作執掌表:(詳如附件一)

七、本小組成立之時機:
  (一)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空襲時,民眾流離失所,急待收容救濟時,
        於災情發生十二小時內,開設災民收容救濟站。
  (二)因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等災害有造成嚴重傷亡之虞
        或已造成廣泛且嚴重之災害時;承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或局長之命
        令,得隨時成立本小組。

八、本小組之成立由本局社會救助課視災害狀況,陳報局長核定後,得通
    知相關業務承辦人員進駐作業。(檢附新竹縣政府社會局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緊急聯絡名冊,如附件二)。

九、本小組為因應前述各類災害之緊急應變,組長得兼任其他災害任務編
    組督導官或組長職務。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