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
(二)新竹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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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公用氣體油料與電氣管線害、寒害、重大空難、海難、路上交通事
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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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
(一)依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執行本局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民收
容救濟事項。
(二)隨時瞭解、掌握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有關機關、單位,並且
傳遞災情。
(三)加強與各防災編組單位之聯繫、協調,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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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組成員: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專員擔任副召集人;本局各課課長、
課員、社工督導員、社工員為基本成員,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採
任務編組,執行災民收容救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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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地點:消防局二樓會議室『新竹縣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辦公大
樓或其他適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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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工作執掌表:(詳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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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成立之時機:
(一)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空襲時,民眾流離失所,急待收容救濟時,
於災情發生十二小時內,開設災民收容救濟站。
(二)因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等災害有造成嚴重傷亡之虞
或已造成廣泛且嚴重之災害時;承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或局長之命
令,得隨時成立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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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之成立由本局社會救助課視災害狀況,陳報局長核定後,得通
知相關業務承辦人員進駐作業。(檢附新竹縣政府社會局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緊急聯絡名冊,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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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為因應前述各類災害之緊急應變,組長得兼任其他災害任務編
組督導官或組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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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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