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文時效管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制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文書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類公文處理時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公文時限:
        1.最速件:一日  (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二)限期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如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
        ,該文仍應儘速辦理並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開會、會勘通
        知單或來文中指定日期開會、會勘、開標、驗收並經正式收文編
        號者,依其指定期限為結案日期。
  (三)人民申請案件不得分段銷號處理或先存查再以創稿辦理,應按其
        訂定之期限處理;若案件不合法定程序或手續時,應詳細說明一
        次通知申請人補正(另以創號處理,不得以原案文號結案),並
        告知補正期限,若逾期不補正者始得退件結案。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規定期限辦理,但不得超過三十日為限。
  (五)訴願案件,依訴願法規定辦理;請求國家賠償案件,依國家賠償
        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監察院案件: 依「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七)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得視實際需要簽奉核准處理期
        限。凡公文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
        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三、會辦各類公文(含創簽、創稿),急要文件應進行親會面洽;同一文
    件需請三個以上單位會辦,宜複製同時送會;送(收)會外機關公文
    以速件管制。機關內部各受會單位處理會辦公文時限標準如下:
  (一)一般公文會辦時限,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普通件四小時
        。
  (二)人民申請案件會辦時限按訂定之會辦(審)期限處理,未訂期限
        之案件以不超過一日為會辦期限。
  (三)人民陳情、訴願及專案管制三類案件會辦時限,最速件應隨到隨
        辦,不得超過半日;速件不得超過一日;普通件不得超過三日。

四、經承辦單位主管核章送會之案件,除經協調承辦單位主管同意者外,
    會辦單位不得擅自退件或拒不會辦,會辦單位如有意見,應依權責簽
    擬意見,提供承辦單位參考或陳請長官核參。會辦單位承辦人員或核
    稿人員公差、請假時,會辦單位主管應督促職務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
    會畢,避免積壓公文情事。

五、各類公文處理期限假日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一般公文及人民陳情案件自收文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
        計算。
  (二)限期公文、專案管制、人民申請、訴願案件、監察案件等均包含
        假日計算。

六、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答復案件應自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含機關內部各單位會
        辦、會簽、會稿時間)所需日數扣除假日,為發文使用日數。
  (二)彙辦案件應自所彙辦公文最後一件收文之次日起算,至發文之日
        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為其第一件來文發文使用日數;其餘彙
        辦公文於全案辦結時,以存查公文計算。
  (三)併辦案件應自首件收文之次日起算,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扣
        除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其餘併辦公文於全案辦結時,以存
        查公文計算。
  (四)創稿案件:
        1.交辦案件應自交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
          ,為其發文使用日數。
        2.先簽後稿案件應自首次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
          扣除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
        3.直接辦稿案件應自辦稿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所需日數扣除
          假日,為其發文使用日數。
  (五)限期公文:
        1.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六日者,扣除假日以實
          際處理日數計算,超過六日者,以六日計算;逾越來文所訂期
          限者,依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2.處理限期公文過程產生之彙(併)辦案件,於全案辦結時,以
          存查公文計算。
  (六)送會本機關以外機關案件應自送會之日起,至退會收到之日止,
        期間得予扣除。
  (七)人民申請、人民陳情、訴願及專案管制案件之使用日數計算標準
        如下:
        1.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在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
          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2.人民申請案件因不合法定程序或手續時,主辦單位應詳細說明
          ,一次通知補正。通知補正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
          從其通知、函轉之日起,至補件、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
          得予扣除。
        3.人民陳情案件因須等待其他機關資料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
          核釋者,自其層轉之日起,至函復、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
          間得予扣除。
        4.訴願案件因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者,其時效自訴願補正程序的次日起算
          。

七、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在屆滿處
    理時限以前申請展期,各類公文展期期間假日之計算標準比照本要點
    第五點各類公文處理期限假日之計算標準辦理:
  (一)一般公文以二次為限,每次展期不得超過十日,由單位主管核准
        。但因情形特殊須為第三次以上展期或展期超過三十日以上者,
        應簽經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准。來文訂有期限,如不能按期辦結
        時,應於預定結案日前先行協調通知來文機關,如來文機關同意
        更改處理期限(視需要填具公務電話紀錄備查),則毋需辦理展
        期,如不同意,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展期。
  (二)人民申請案件之展期,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
        次為限,並將延長理由通知申請人。
  (三)人民陳情案件,因案情複雜,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之案件,應
        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或電子郵
        件)告知陳情人。
  (四)訴願案件之展期,依訴願法規定辦理。
  (五)監察院案件之展期,因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函復,業務單位
        應於限辦期限內將辦理情形及未能結案之原因先行回復及登錄於
        「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向監察院申請展期。
  (六)專案案件之展期,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核准,並會知研考單位(
        人員)列入管制。
  (七)展期必須確屬需要,各級權責主管應確實審核,或提示處理原則
        ,避免展期。
  (八)除公文管理系統展期外,展期奉准核定後,展期申請單(附件一
        )應併同公文陳核,日後應附於文案卷歸檔,以備查考。

八、為有效發揮文書流程管理功能,應以機關內每一成員對公文處理的自
    我管理為主,文書單位及專責管制(研考)單位查催處理為輔,故公
    文流程管理乃屬全面性、整體性作業。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文時效
    管制稽查,各單位成員應基於自我主動及全面管理原則,主動積極掌
    握公文處理時效,其職責規定如下:
  (一)各級單位主管職責:
        1.充分掌握查催資料,即時督促每一成員作業時效,對所屬承辦
          之公文,應隨時檢查有無逾期之情事,予以督催,本身尤應注
          意公文品質及處理時限之遵守,若疏於督催致有貽誤時,應負
          共同責任。
        2.對涉及兩個以上單位之案件,宜與相關單位商訂原則後再行處
          理,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
        3.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
          公文,避免積壓公文情事。
        4.對逾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之待辦案件,應立即責請承辦人處理
          。
  (二)各單位承辦人員職責:
        1.對所承辦之公文,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負處理流程
          各階段查催之責;如有查催困難情事,應即時向單位主管或文
          書單位反應處理。
        2.公文必要時應持陳、持會、送發,並同時通知單位收發人員登
          錄,以掌握正確流程。
        3.無法於期限內結案者,應於屆滿處理期限前簽准展期。
        4.對於逾限未結案件事前檢查週報表,應於接獲之次日起三日內
          答復。
  (三)各單位收發人員職責:
        1.管制登錄單位內每一公文(含府文、單位文及會稿等)處理流
          程經過及使用時間。
        2.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將屆預定辦結期限之案件宜預先告
          知提醒承辦人,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或受會逾
          時辦理者,應予每日查催一次,並將查催資料提供單位主管參
          處。
        3.收到非本單位之公文時,最遲應於八小時內退回文書單位改分
          處理。
        4.公文收發、處理過程遇有困難問題,隨時與文書單位及公文管
          考單位協調連繫。
        5.配合研考單位辦理調卷分析需要,提供必要的資料。
  (四)各單位文書人員職責:
        1.邀集會商研考單位、資訊單位共同建置機關文書流程管理電腦
          化作業環境、建立以案管制及以文管制作法。
        2.依據處理時限標準,訂定每一過程之可使用時間,作為適時提
          醒各級人員處理公文準據。
        3.協助推動文書流程簡化工作。
        4.訂定公文展期核准職責,展期三十日以上時,須由機關首長或
          幕僚長核准。
        5.對成效優劣單位或個人提出獎懲建議。
  (五)各單位研考人員職責:
        1.訂定公文時效管制作業及獎懲等相關規定。
        2.對逾限未結案件,定期填報或列印逾限未結案件事前檢查週報
          表加強事前稽催,並輔以電子郵件方式稽催。(附表二)
        3.每月應製作上月份各類公文處理時效統計表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附表三)
        4.逾期積結三十日以上公文,由研考人員通知各單位儘速辦理並
          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為止。(附表四)
  (六)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職責:
        1.審核展期超過三十日以上的案件、專案管制案件及特殊性案件
          。
        2.對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的案件,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
          結案。
        3.提示文書流程改進方法。
        4.公文時效優劣獎懲案件、文書流程稽核成果獎懲案件之核定。

九、公文處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獎勵:
  (一)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之
        人員,有具體事蹟者。
  (二)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而於文書流程管理制度
        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三)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四)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應不定期抽查公文處理作業,凡公文承辦或會辦
    有逾期者,應依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文逾限懲處標準表(如
    附件五)予以懲處。

十一、公文處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議處:
    (一)登錄不確實、統計不確實或未實施各種分析,致文書流程管理
          原則不能落實者。
    (二)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三)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四)違反分層負責規定者。
    (五)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六)核判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批後未交下者。
    (七)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八)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經糾正再犯者。
    (九)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文書人員登記者。
    (十)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登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准擅改
          紀錄者。
    (十一)專案管制申請未符程序及實質要件而有延誤時效情形重大者
            。
    (十二)人民或法人團體申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次
            詳加註明通知補正者。
    (十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十二、各機關各類公文處理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派員輔導或
      抽查:
    (一)公文處理當月平均日數較各同級機關平均辦理速度或機關上月
          平均辦理速度有顯著超前或退步,其超前或退步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二)人民申請、陳情案件之處理,每月逾限結案率超過百分之十以
          上者。
    (三)上級交辦案件應行查處事項。
    (四)本府交查或指示應行查處事項。
    (五)推動公文管理資訊化作業事項。
    (六)其他與提升行政效率有關事項。

十三、各類公文處理作業本府得隨時派員輔導或抽查,如涉及資訊技術時
      ,得會同資訊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十四、各機關平時應加強公文督查,自我管理;經本府派員輔導所提建議
      改進事項者,應確實管制檢討改進,以增輔導及抽查效果。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依機關特性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作為文
      書流程管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