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機關組織,保障本府工友合法權 益,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本府所屬工友從業 人員悉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二、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本府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 含駕駛)及普通工友。
三、工友之工作項目為:環境清潔整理、水電維修、花圃整修綠美化、協 助測量業務、車輛駕駛、協辦文書處理等各項庶務性、勞務性工作及 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