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桃園縣政府府秘庶字第1030141227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20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本府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
    含駕駛)及普通工友。

二十、女性工友其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得
      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