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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桃園縣政府府秘庶字第1030141227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20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行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 7月23日桃園縣政府(88)府勞動字第151658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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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 8月 2日桃園縣政府(90)府行庶字第405845號令修正發布第 25條、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至第33條、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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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9月3日行政院院授人字第0910043481號函修正發布加班費支 給標準;並自92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則第23條暫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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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桃園縣政府府行庶字第0970400429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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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7月22日桃園縣政府府行庶字第0980248404號令修正發布第 5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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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桃園縣政府府秘庶字第1030141227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20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本府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 含駕駛)及普通工友。
二十、女性工友其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得 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