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轉換全數位化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服務之提供
    ,並維護訂戶之閱聽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轉換全數位化,係指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
    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完全關閉類比訊號,僅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
    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

三、系統經營者進行有線廣播電視轉換全數位化作業,應先與本府新聞處
    協調關閉類比訊號之時程、戶數及區域,並善盡通知責任;其因應作
    為如附表。
    本府新聞處得視系統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轉換全數位化作業辦理情形
    ,隨時與系統經營者協調調整關閉類比訊號之時程、戶數及區域等規
    劃。

四、系統經營者提供全數位化服務時,應明確向訂戶宣導及告知說明轉換
    全數位化之收視費用方案、契約變動情形及數位機上盒之提供、裝設
    、回收方式與費用,並納入收視服務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