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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

貳、保留原則
一、業權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
    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資產變賣、增資(增撥基金)或減
    資(折減基金)、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及無形資產等預
    算科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保留:
  (一)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
        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
        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
        備。」
  (二)符合預算法第七十六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
        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三)基金已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
        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須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
        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
二、政事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
    、資產變賣、購置無形資產等預算科目,未及於當年度執行而有保留
    必要者,準照前點業權基金之原則辦理。

參、保留程序
一、各基金預算如有符合前述保留原則第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者,應簽奉
    基金管理機關(構)首長核准。
二、各基金預算如有符合前述保留原則第一點第三款者,應提本府專案會
    議審查,其程序如下:
  (一)基金管理機關(構)應查填「附屬單位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
        」(附表二),並由主管機關彙整填具初審意見,連同電子檔案
        逕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主計處複審「附屬單位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後,應彙提本
        府專案會議審查,並簽奉本府核定。
三、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應將以上預算保留案彙整填報「預算保留申請
    表」(附表三至附表九),並檢附有關文件,報主管機關審核。
四、主管機關審核後,應填具審核意見(附表十至附表十六),連同前款
    「預算保留申請表」,加具封面(附表一)一份,核轉主計處複審後
    ,由主管機關將預算保留申請表掃描成影像檔案,逕送主計處秉辦府
    函核定。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基金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依預算法第六
    十七條規定,應重行審查。
二、無論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或提本府專案會議審查辦
    理保留案,均應依第七點辦理保留作業日程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
    理。
三、各基金管理機關(構)填寫「預算保留申請表」之「說明」欄時,應
    簡要說明辦理保留原因,並註明係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或第七十六條
    規定或經本府專案會議審查通過等文字。
四、各基金保留案件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補助款之保留者,應於辦理保
    留前洽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五、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預算保留未經核定前,已
    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者,得在原
    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基金管理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
    准後辦理;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
    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之基金管理機關(構)負責收回。
六、本府各基金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構)會計機構之主辦會計人員,應
    對保留案件之申請切實負責審核。
七、本注意事項所述之各項表件格式,請至本府入口網─主計處─檔案下
    載專區下載;辦理保留作業日程由主計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