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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各管理機關(構)申請預算保留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桃園縣政府府主基字第 1020312405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主計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桃園縣政府府主基字第 1020312405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4點,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一-封面(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二-附屬單位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三-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保留申請表(業權基金適用)
附表四-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保留申請表(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五-資金轉投資增加(處分)預算保留申請表(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六-長期債務舉借(償還)預算保留申請表(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七-資產變賣預算保留申請表(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八-增資(減資)預算保留申請表(業權基金適用)
附表九-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無形資產)預算保留申請表(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十-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保留表_主管機關審核用(業權基金適用)
附表十一-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保留表_主管機關審核用(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十二-資金轉投資增加(處分)預算保留表_主管機關審核用(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十三-長期債務舉借(償還)預算保留表_主管機關審核用(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十四-資產變賣預算保留表_主管機關審核用(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附表十五-增資(減資)預算保留表_主管機關審核用(業權基金適用)
附表十六-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無形資產)預算保留表_主管機關審核用(業權及政事基金適用)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