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統合市區道路公共
設施管道配置,有效管理維護寬頻管道,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定通訊網路、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號誌
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寬頻管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係指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
接續設施者。
三、子管:可容納業者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直徑為三十四毫米管道
。
|
業者申請租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應進入南投縣公共管線
道路資訊網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前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或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
可證影本。
二、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之
施工圖說。
三、其他本府所規定之相關文件。
警政署、國防部或本府及所屬機關需租用寬頻管道者,免檢附前項第一
款文件。
|
申請租用寬頻管道應以子管一管為單位,得獨立或共同租用。
寬頻管道租賃期間以租賃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期。業者得於
租賃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文件申請續約。
|
申請租用寬頻管道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限期簽訂契約,繳納
租金及保證金;逾期未簽訂契約者,視為棄權。
業者應於簽訂契約後一個月內開工,並於本府核定期限內施設完成。
|
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線路不得影響其他業者管道通訊品質。
寬頻管道已建置之路段,不得另行挖埋、建置、架空或暫(附)掛纜線
於雨水下水道,違反者,令其限期移除;屆期未移除者,由管理機關逕
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業者負擔。但引出段或該路段已建置之管道或銜接
段,不在此限。
|
租用寬頻管道佈設線路,除警政署、國防部或本府及所屬機關外,應於
訂約時一併繳納下列費用:
一、租金:按月份計算,每一子管每公尺每月以新臺幣一點六三元計算
。
二、保證金:依租賃契約租金總額百分之十計算。
業者應於租賃契約簽定前將保證金及該期租金一次繳清。
|
本府因公共工程需要拆遷纜線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租用業者拆遷纜線
。但因緊急救災需要時,租用業者應於接獲本府通知後立即拆遷纜線。
前項情形本府未能提供替代管道供租用或業者不繼續租用時,本府應退
還保證金及未到期租金。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拆遷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遷費用由業者負擔。
|
租用業者於開啟人(手)孔前,應進入南投縣公共管線道路資訊網填報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始得開啟。但有緊急災害
事故時得先行開啟,並應於災害結束後十二小時內補辦申請。
前項開啟時間以日間為原則,開啟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核准文件備查。
|
租用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使用:
一、未經本府核准擅自開啟人、手孔。
二、於寬頻管道內放置未經核准之物件。
三、租賃契約屆期未依限拆除纜線。
四、佈設纜線有損管道結構或市容觀瞻。
五、未於人、手孔內纜線位置及引上管出處清楚標示業者名稱。
六、將租賃契約之權利全部或一部轉讓或分租於他人。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府得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依租賃
契約規定辦理。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本府得通知業者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遷費用由業者負擔,並得由保證金中扣抵
。
違反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本府得終止租賃契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
通知限期拆遷纜線,逾期未拆除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業者
負擔,並得由未到期租金中扣抵。
|
租用業者每三個月至少應檢視維護其佈設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一次,管
理維護設置寬頻管道、附屬設施及檢視管道內使用情形。但有天然災害
或其他特殊事件,本府得要求租用業者加強巡視及維護工作。
租用業者應每三個月至少應檢視一次,並將檢視維護成果及下次檢視維
護期程表送本府備查。
|
租用業者於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時,因疏失致發生災害
事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租金,百分之五十應使用於寬頻管道後續之管理維護
作業及其新建增建之工程款;百分之五十繳交縣庫。
|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