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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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統合市區道路公共
  設施管道配置,有效管理維護寬頻管道,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定通訊網路、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號誌
      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寬頻管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係指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
      接續設施者。
  三、子管:可容納業者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直徑為三十四毫米管道
      。

  業者申請租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應進入南投縣公共管線
  道路資訊網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前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或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
      可證影本。
  二、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之
      施工圖說。
  三、其他本府所規定之相關文件。
  警政署、國防部或本府及所屬機關需租用寬頻管道者,免檢附前項第一
  款文件。

  申請租用寬頻管道應以子管一管為單位,得獨立或共同租用。
  寬頻管道租賃期間以租賃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期。業者得於
  租賃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檢附前條第一項文件申請續約。

  申請租用寬頻管道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限期簽訂契約,繳納
  租金及保證金;逾期未簽訂契約者,視為棄權。
  業者應於簽訂契約後一個月內開工,並於本府核定期限內施設完成。

  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線路不得影響其他業者管道通訊品質。
  寬頻管道已建置之路段,不得另行挖埋、建置、架空或暫(附)掛纜線
  於雨水下水道,違反者,令其限期移除;屆期未移除者,由管理機關逕
  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業者負擔。但引出段或該路段已建置之管道或銜接
  段,不在此限。

  租用寬頻管道佈設線路,除警政署、國防部或本府及所屬機關外,應於
  訂約時一併繳納下列費用:
  一、租金:按月份計算,每一子管每公尺每月以新臺幣一點六三元計算
      。
  二、保證金:依租賃契約租金總額百分之十計算。
  業者應於租賃契約簽定前將保證金及該期租金一次繳清。

  本府因公共工程需要拆遷纜線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租用業者拆遷纜線
  。但因緊急救災需要時,租用業者應於接獲本府通知後立即拆遷纜線。
  前項情形本府未能提供替代管道供租用或業者不繼續租用時,本府應退
  還保證金及未到期租金。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拆遷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遷費用由業者負擔。

  租用業者於開啟人(手)孔前,應進入南投縣公共管線道路資訊網填報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始得開啟。但有緊急災害
  事故時得先行開啟,並應於災害結束後十二小時內補辦申請。
  前項開啟時間以日間為原則,開啟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核准文件備查。

  租用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使用:
  一、未經本府核准擅自開啟人、手孔。
  二、於寬頻管道內放置未經核准之物件。
  三、租賃契約屆期未依限拆除纜線。
  四、佈設纜線有損管道結構或市容觀瞻。
  五、未於人、手孔內纜線位置及引上管出處清楚標示業者名稱。
  六、將租賃契約之權利全部或一部轉讓或分租於他人。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府得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依租賃
  契約規定辦理。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本府得通知業者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遷費用由業者負擔,並得由保證金中扣抵
  。
  違反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本府得終止租賃契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
  通知限期拆遷纜線,逾期未拆除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業者
  負擔,並得由未到期租金中扣抵。

  租用業者每三個月至少應檢視維護其佈設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一次,管
  理維護設置寬頻管道、附屬設施及檢視管道內使用情形。但有天然災害
  或其他特殊事件,本府得要求租用業者加強巡視及維護工作。
  租用業者應每三個月至少應檢視一次,並將檢視維護成果及下次檢視維
  護期程表送本府備查。

  租用業者於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時,因疏失致發生災害
  事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租金,百分之五十應使用於寬頻管道後續之管理維護
  作業及其新建增建之工程款;百分之五十繳交縣庫。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