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026499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7條、第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業者申請租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應進入南投縣公共管線
  道路資訊網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前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或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
      可證影本。
  二、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之
      施工圖說。
  三、其他本府所規定之相關文件。
  警政署、國防部或本府及所屬機關需租用寬頻管道者,免檢附前項第一
  款文件。

  申請租用寬頻管道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限期簽訂契約,繳納
  租金及保證金;逾期未簽訂契約者,視為棄權。
  業者應於簽訂契約後一個月內開工,並於本府核定期限內施設完成。

  租用業者於開啟人(手)孔前,應進入南投縣公共管線道路資訊網填報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始得開啟。但有緊急災害
  事故時得先行開啟,並應於災害結束後十二小時內補辦申請。
  前項開啟時間以日間為原則,開啟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核准文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