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任務:
  (一)研擬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
        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
        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
        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縣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它關於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任期為一年,縣長為主任委員,副縣長
    為副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均由縣長聘任之。

四、本會為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其組織成員須具備兩性平等意識
    ,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能召開會議;提案事項需經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能做成決議。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若
    不克出席主持會議,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若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
    席主持會議,由委員互推之。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

六、本會處理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成員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份
    小組成員得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
    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七、本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處承辦業務科及所屬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學校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承辦科業務承辦人擔任。

九、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業務單位預算及所屬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學校經費支應。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簽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