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任期為一年,縣長為主任委員,副縣長 為副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 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均由縣長聘任之。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若 不克出席主持會議,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若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 席主持會議,由委員互推之。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