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
貳、目的:增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發展能力,加強照顧低收入戶
及中低收入戶生活。
|
參、對象: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列冊為低收入戶者,及列冊為中
低收入戶,符合產婦、嬰兒營養補助項目者。
|
肆、救助及服務項目:
一、喪葬補助:
(一)補助對象:低收入戶人口死亡者。
(二)補助標準:
1.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省略)一萬五千
元。
2.列冊第二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一萬二千元。
3.列冊第三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一萬元。
(三)申請程序: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死亡證明及低收入戶
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轉報本府
核定後,發給補助費。
二、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一)補助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產婦(含流產者)及嬰兒(以
非死產者為限)。
(二)補助標準:
1.產婦每次分娩,補助六千元整。
2.每名嬰兒補助六千元整,雙胞胎依此類推。
(三)申請程序: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設籍之戶口名簿影本
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流產者應檢附診斷證明書),向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轉報本府核定後,
發給補助費。
三、春節慰問:
(一)慰問對象:當年度總清查核定資格之低收入戶,且未獲公費收容
安置者。
(二)慰問標準:每戶發給一千元慰問金。
(三)慰問金之發放:由本府將經費撥至各鄉(鎮、市)公所轉發,原
則上於春節前發放。
四、住院看護補助:依「嘉義縣辦理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補助實施計畫」規
定辦理。
|
伍、本要點救助及服務項目,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簽奉縣長核定後增刪
之。
|
陸、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