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市區道路及村里道路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市區道路及村里道路維護管理,確保行車安全,依據公路修建
    養護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為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寬十公尺以上市區道路、
    村里道路;鄉(鎮、市)無寬十公尺以上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道路
    為考評範圍。

三、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排定每年七月至八月分組考評各鄉(鎮
    、市)公所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況,並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得視業
    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

四、考評小組由本縣交通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本縣交通局副局
    長及技正擔任副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其餘考評委員由本縣道安會報及
    本府地政處、工務處及城鄉發展處各派一人擔任。前項考評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五、考評分組如下:
  (一)平地組:朴子市、太保市、六腳鄉、新港鄉、民雄鄉、水上鄉、
        鹿草鄉、大林鎮、溪口鄉、東石鄉、義竹鄉、布袋鎮。
  (二)山地組:竹崎鄉、番路鄉、中埔鄉、大埔鄉、梅山鄉、阿里山鄉
        。

六、本要點之考評項目、內容、評分標準詳如市區道路養護考評項目及權
    重表(如附件一)。

七、考評成績優異者(平地組前三名、山地組前二名、成績較前一年度進
    步達十分以上者),本府將函請該(鄉、鎮)市公所對相關單位主管
    及人員予以敘獎,並於翌年補助該鄉(鎮、市)公所時得予以增加工
    程經費額度補助辦理該鄉(鎮、市)之道路養護工程;另考評成績未
    達八十分之鄉(鎮、市)公所本府將加強督導考核並予酌減工程經費
    額度。考評結果記載於市區道路養護及管理評分總表(附件一),並
    彙整保存,便於長期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