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嘉義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稱簡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各執行機關或單位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三)督促各執行機關或單位行使職權。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由副縣
    長、秘書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經
    濟發展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行政處處長、綜合規劃處處長、新聞行
    銷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本縣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
    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文化觀光局局長
    、社會局局長兼任。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置幹事若干人
    ,由下列單位派兼:
  (一)辦理綜合消費者保護業務單位。
  (二)辦理消費者服務中心單位。
  (三)辦理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單位。

五、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科長
    級以上之人員代理出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機關、單位或團體派員
    列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為之。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