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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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雲林縣環境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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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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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綜合規劃及管考、環境影響評估、公害糾紛及公害陳
情處理、教育宣導、環境品質檢驗等有關事項。
二、空氣噪音管理科: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等有關事項。
三、水質保護科: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河
川水質監測等有關事項。
四、環境衛生科:環境衛生管理、環境用藥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飲用水管理、病媒管制、毒化災害防救、資訊管理等有關事項。
五、廢棄物管理科:廢棄物管理及回收、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之管
理等有關事項。
六、行政科: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財務管理、事務管理及
其他不屬各科、室業務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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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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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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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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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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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如附件﹞。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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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
代行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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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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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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