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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制定依據
1.
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現行法規)
第十條
本府設所屬一級機關: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 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 員工。各局置副局長,襄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