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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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各項費款作業支付時,有一致性之處理流程,以確保支付作
業之正確、安全及效率,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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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預算內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支付,除合於「雲
林縣縣庫規則」第八條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均
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本縣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
算、非列入總預算編有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屬分
支機關。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於雲林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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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代號、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統一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
處)編訂,並通知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及各有關機關。已
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及專戶代號、支付科目代
號及名稱由財政處統一編訂,並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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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政處於縣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設置縣庫總存款戶,已
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財政處依據各機關簽具手續
完備之付款憑單,以通匯存帳入戶或簽發雲林縣縣庫支票(以下簡稱
縣庫支票)直接付予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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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基金、專戶已納入集中支付者,其收入、支出均應透過其在縣
庫總存款戶內所設立之分戶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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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
視為登記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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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政處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得投保員工誠實及疏忽保險,所需經費在
相關業務預算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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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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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費款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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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由主計處函知原編送機關,副知審計
部台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及財政處,以作為辦理支
付及有關作業之依據。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經核定修
改者及各機關之歲出預算經依法辦理追加、追減,其歲出分配預算經
核定者,亦同。
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時,應確實查核各項歲出、基金、專戶或其他法
定支付案之支付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或縣庫撥
款收入之規定用途與條件辦理,以避免超支情形發生。
額定零用金、預付及暫付款、墊付款、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獎勵、
濟助、協助及補助支出、結匯外幣之經費、動支預備金、調整待遇準
備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災害準備金之經費、債務支出、以前年度
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以下合稱歲出應付款)、緊急支出、
已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及專戶等費款之支出,並依本程序第五章特別
規定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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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總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
條第三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需辦理支用時,得依扣除專案動支後數
額,編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先行覆實分配三個月暫列數
,函送財政處據以辦理支付,如三個月屆滿預算案仍未完成審議,則
再重新辦理暫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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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若主計處未於年度開始前十五日內彙總送
達財政處,其經常支出需辦理支付時,得簽奉核准後,暫按各機關年
度法定預算經常門支出扣除專案動支後之總額十二分之一額度內先行
辦理支付,但不得超出其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俟歲出分配預算
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支用餘額;其資本支出預算,為因應事實需要
需辦理支用,且該項預算已分配於急需動支之月份,應由業務主管單
位簽准後副知財政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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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之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
畫者,應由主計處通知財政處及審計室,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
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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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公務預算會計帳務整理期間內之支付視為同年度
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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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基金、專戶動支簽付並無年度會計帳務整理期間,每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即為年度動支簽付最後一日,如逢例假日提前一個工作日為
年度最後動支簽付日。如基金、專戶之管理機關自行訂定年度最後
動支簽付日,以該日為準,但不得逾越十二月三十一日最後期限日
。
元月份臺灣銀行報表應產生區分新舊年度至縣庫整理期結束,以因
應帳務對帳及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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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簽證人員責任及印鑑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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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員)負責為合法
支用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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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或轉帳憑單,應負責查核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
算規定之期間、用途及條件辦理支付,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
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應依雲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三)預付、暫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須預借或暫付之合法
支出,並應在適當科目辦理。
(四)已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專戶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
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有收支估計表(以下簡稱估計表
)者,應依其核定估計表辦理;其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依核
定分配預算之規定;其支付金額須受該基金、專戶存入縣庫存
款戶結餘數限制者,並不得超過該項結餘數。
(五)支付金額須受收支併列限制者,應受其限制。
(六)墊付款之支用應符合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
(七)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之姓名、名稱或存帳戶名、存帳金融機構
代號及名稱、帳號、地址與金額等,應與各該原始憑證所列者
相符,並確係直接付予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
(八)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均應與其原支出憑證內容相
符。
(九)各類憑單之編製應合於第二十六點及第三十八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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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簽證人員印鑑,應於啟用前一日檢具印鑑卡一式一份、派令影本,
函送財政處以備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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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印鑑遇有更換或遺失時,應由支用機關檢附新印鑑卡一式一份,敘
明更換原因,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函送財政處辦
理登記。但對其已簽證之付款及轉帳憑單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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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付款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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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完
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財政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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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合於在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支付給受款人之零星或小額款項,應儘先
在零用金內支付;並得按支付科目彙列科目清單方式,依本程序第
一一0點規定辦理零用金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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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於付款憑單簽證後送達財政處憑辦前,先行將與付款憑單紙
本內容相符之支付資料電子檔(含支出用途)上傳本府庫款支付管
理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擷轉運用,且上傳檔案須與付款憑單
紙本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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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費款支付方式如下:
(一)通匯存帳:
1.電匯存帳:
(l)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存帳):係指
由財政處直接將所支付款項逕行存入受款人在臺灣銀行
各地分行所設立之存款帳戶。
(2)電匯:係指由財政處將所支付款項直接電匯入受款人在
臺灣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所設立之存款帳戶。
2.委託劃帳:由財政處透過代庫銀行,依據各機關付款憑單
所列彙整總金額,以臺灣銀行存帳或跨行電匯一筆匯交其
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代發專戶撥存各員工等受款人帳戶。
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財政處時,將受款人劃帳清冊併
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二)簽發縣庫支票:
1.自領:係指受款人攜帶支用機關簽發之「領取支票憑證」
、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向財政處領取縣庫支票。
2.領回轉發─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係指付款憑單上指定
之領取支票人員攜帶「領取支票憑證」、身分證明文件及
印章,親向財政處領回縣庫支票,轉發受款人。支用機關
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之人員,不宜指定非編制
內之人員或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
3.領回轉發─郵寄:係指支用機關請財政處將所簽發之縣庫
支票寄該支用機關轉發受款人。
4.郵寄:係指由財政處依照付款憑單所填寫之地址,將縣庫
支票掛號郵寄受款人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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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為財政統計需要,有關編制員工、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
業務助理、警(守)衛及臨時人員等薪資及年終獎金,編制員工
考績(核)獎金、不休假加班費、超勤加班費、子女教育補助費
、議員出席及助理補助費、退休人員之退休金、撫慰(卹)金、
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濟助金等給付款項,均應分開編製付
款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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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機關對於下列費款之支付,應以電匯存帳方式辦理:
(一)給付個人、團體之獎(補)助款、社會福利金或救助金及其
他各類款項。所稱個人,指議會及各機關之員工及退休人員
以外之人員。
(二)各機關及他機關間之核撥經費、分攤費、補助款或配合款及
其他各類款項。
(三)支付各公民營公司行號、事務所等廠商之工程款、採購價款
、勞務佣金、租金及其他各類應付款項。
(四)公、勞、健保費、離職儲金及所得稅等代(扣)繳費款及其
他支付款項。
各機關以電匯存帳方式支付之費款,應要求受款人提供其入帳之
金融機構代號及名稱、戶名及帳號,並予詳實查對確認無誤後正
確填列於付款憑單或所附受款人清單相關欄位,以避免發生退匯
及重匯情形。如受款人未開設帳戶,應宣導其儘速於代庫銀行或
其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以利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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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對於下列費款之支付,應以委託劃帳方式辦理之:
(一)給付縣議會及各機關員工薪俸、代課費、加班值班費、差旅
費、各項補助款、獎金及其他給與等。
(二)定期給付退休人員退休金、撫慰(卹)金、三節慰問金及濟
助金、年終慰問金及其他給付款項。
(三)其他能採委託劃帳方式辦理之支付款項。
前項第二款所列費款如係零星個別或因故未能採委託劃帳方式給
付者,由財政處將該筆款項撥回支用機關公庫帳戶自行轉發受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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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應以電匯存帳方式為之,如受款人因故無法設
立帳戶或有特殊原因者,應簽會財政、主計單位並獲核准後,於
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內註明理由,得改採簽開縣庫支票方式辦理
支付。但付與廠商費款之縣庫支票,除支付公用事業費用(如郵
資、水費、電費、石油、瓦斯、電信通訊費等)及各種保險費外
,不得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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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填列一單;但人事費等同一用途,分在數個
工作計畫支付者,得併開一單,另附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
畫及同一支出用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另附受
款人清單。
(二)付款憑單及清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其中受款
人欄及金額欄不得塗改,其餘各欄如有塗改,應在塗改處加
蓋簽證人員之一簽證印鑑;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之
前後請勿填寫不必要之文字。
(三)付款憑單各欄填列方式如下:
1.支用機關:
(1)名稱:填寫支用機關全銜。
(2)機關代號:按照本府編定之機關代號填列,本府及附屬
機關係三位數,學校、基金、專戶為五位數。
(3)地址:填寫支用機關所在地之詳細地址。
(4)編製日期:編製付款憑單之日期。
(5)付款憑單編號:序號依年度別自第一號起編。
2.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照核定科目代號及名稱填列。
3.款項所屬會計年度:按支付費款所屬會計年度填列。
4.經費門別:按支付費款所屬經費門別填列「經常門」、「
資本門」或「其他門」。
5.支出用途:應詳明填列支出之實際用途。
6.指定兌付代庫名稱:依受款人之意願或參酌受款人之地址
,選擇一便利受款人兌領之代庫銀行(農會);付款憑單
另附受款人清單者,除清單上應按每一受款人分別填列指
定兌付代庫名稱外,本欄請填寫「詳受款人清單」;本欄
支用機關漏填時,財政處即依照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之地
址,填寫當地之縣庫代理銀行(農會),受款人在外縣市
者一律填寫代理公庫。
7.受款人: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必須與原始憑證一致,並確
係直接付與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填製受款人時
,「姓名」前不可加填「職銜」或「機關名稱」,「姓名
」之後不可加填「先生」或「女士」等;本欄依規定不可
塗改,如填寫錯誤,請即重簽憑單(受款人地址與本欄在
同一欄位時亦同)。
若受款人欄內有無法實施電腦造字則整欄內容均應以手寫
方式辦理,不可僅就無法造字部分實施手寫,以求受款人
欄內字體一致及避免因更改部分內容所衍生之弊端。
8.受款人地址及電話:所列填地址必須詳細正確,以免郵寄
時無法投遞;支付一般商民之費款,其領取支票方式,無
論是「自領」或「郵寄」,均應詳細填寫;得由機關領回
轉發(繳)之費款,或受款人為本機關員工,其受款人之
地址可省略。本欄如與受款人同在一欄位,則不得塗改,
錯誤時應重簽憑單。
9.金額:本欄大、小寫金額應相符,不得塗改,如發現錯漏
應重簽憑單;大、小寫金額均應在「金額(大寫)」及「
$ (小寫)」之後頂格書寫,中間勿留空隙,以防弊端。
大寫金額一律以中文大寫字體正楷填寫,數字或單位應相
配合,請勿遺漏,數字間有「零」者,一律免填,金額之
後填「整」或「正」。小寫以阿拉伯數字填寫,整數之前
,每三位數以撇( ,)註之。
(四)各機關縣庫支票領取方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1.採電匯存帳者,應於簽發付款憑單前先查對確認後,填列
正確完整之金融機構代號(解款行代碼)及名稱、戶名及
帳號,以免匯款時被退件而延誤時程。解款行代碼可上網
至財金資訊網站查詢。
2.受款人自領縣庫支票者,應於編送付款憑單時依本程序第
二十九點規定辦理。
3.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縣庫支票者,由支用機關依本
程序第三十點規定之指定人員持與財政處登記相符之印鑑
,向財政處領取縣庫支票。
4.郵寄縣庫支票者,應於簽發付款憑單前先查對確認後,於
收件人及地址欄詳細填列受款人之地址及郵遞區號,其地
址並應與原始憑證一致。
(五)特別記載事項:
1.本縣縣庫支票一律於票面加印『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2.受款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人民團體組織無論票
面金額多少一律於票面加劃平行線;受款人為一般商民且
其金額未達貳萬元者,得免劃平行線;票面金額新台幣貳
萬元(含)以上者,請依第六十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
理。
(六)附記事項:【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內填列事項】
1.營利事業單位之支付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
一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亦應填寫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及開立日期;倘向未設公司行號之個人採購者,
應加註個人身分證號碼。
2.個人:受款人為個人時,應填註身分證號碼。
3.支付退休金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4.考核獎金應註明核准日期文號。
5.其他特別記載事項,依規定或事實需要填註。
(七)支用機關付款憑單編號應依流水號編製,並不得重複編號及
使用附號(如某號之一)。已辦理縣庫支票註銷之付款憑單
,原憑單編號不得再使用。付款憑單欄位登載內容有誤,經
財政處通知更正後再行送件者,得使用原憑單編號。
(八)付款憑單及所附受款人清單或科目清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
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處之簽證印鑑相符。
(九)付款憑單簽證後,應確實將付款資料檔透過線上傳輸供支付
系統擷轉運用;且付款憑單仍須送財政處庫款支付科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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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代庫銀行經由財金公司辦理跨行電匯得依約定酌收跨行通匯手續
費。
前項費用,若受款人為各機關公庫帳戶者,其通匯手續費由財政
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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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受款人選擇自領縣庫支票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縣庫支票轉發
者,支用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交由受
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親赴財政處核對換領縣庫支票並請其出
示身分證以應驗對。
前項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
聯左側空白處,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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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支用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核發領取縣庫支票憑證時,應於領取縣庫
支票憑證上主辦會計人員處加蓋簽證印鑑章,並將領取縣庫支票
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左側下角領取支票憑證騎縫章
加蓋處,加蓋其簽證印鑑章(左右各半),並將領取縣庫支票憑
證號碼填入付款憑單左側之第×××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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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附屬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縣庫支票時,事先應以指定領取縣庫支
票人員專用函,並發文向財政處備案,指定人員領取縣庫支票時,
應攜帶其指定領取縣庫支票人員登記簿上原留印鑑章,以及領取支
票憑證向財政處領取縣庫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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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財政處應將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人員之姓名
、職稱、印鑑及身分證號碼裝訂列冊,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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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支用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之領取
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支用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政處前喪失,應迅即
通知財政處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另行補簽付款憑單(
另編憑證號碼)送財政處,按一般程序辦理支付。如支用機
關未及時通知,其已辦理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自行負責。
(二)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
迅即通知財政處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時,由受款人或支用
機關指定之領取支票人員,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原支用
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另編憑單號碼),出具證明書函,
一併持至財政處核明支付。如未即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
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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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經簽證送出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姓名(或
名稱)、金額錯誤時,應以最迅速方法(如電話等),通知財政
處作廢,財政處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支用機關,
重簽付款憑單送憑辦理。
前項誤簽付款憑單如已簽發縣庫支票,致損失庫款者,應由支用
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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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付款憑單在財政處尚未列帳簽發支票前,發現如受款人或金額錯
誤者,應退件重新簽開,其餘各欄得由原編製機關更正,並於付
款憑單上加註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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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支用機關如係原付款憑單記載錯誤,須將縣庫支票辦理註銷時,
應填具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連同原支票,送財政處辦理。已辦
理縣庫支票註銷之付款憑單,原憑單編號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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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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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處辦理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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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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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編製轉帳憑單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除金額不得重描
塗改外,其他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在更改
處加蓋簽證印鑑章證明。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
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核定之科目及代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
方各筆金額之總額相符,該項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
金額合計數一致。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
(六)轉帳憑單如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
(七)憑單上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處之簽證印
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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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經簽證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速通知財
政處將原憑單加蓋「作廢」章作廢,或將原憑單退件並於更正後
重送。
財政處業已列帳者,應由原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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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轉帳憑單編號應依流水號編製,並不得重複編號及使用附號(如某
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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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支出收回書之應用及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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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各機關原支出縣庫之款項,因實際支用減少而應收回其全部或一
部分,如於當年度收回者,應以原支出科目,填具雲林縣縣庫支
出收回書(以下簡稱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
還縣庫;如已逾當年度屆滿日之收回者,業屬以前年度支出之繳
回,應填具繳款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縣庫。
墊付款之支出收回,無論是否逾當年度,應以支出收回書繳還縣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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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基金、專戶收回款項時,以收入繳款書辦理款項之收回,不採用
支出收回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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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財政處收到縣庫支出收回書後,應為增加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
或當年度法定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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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支出收回書編製說明:
(一)原支付款項欄:
1.支用機關代號及名稱:代號係按本府編定之機關代號填列
,名稱填寫機關之全銜。
2.科目代號及名稱:填寫原付款憑單所列預算科目代號及名
稱。
3.款項所屬年月:即原付款憑單支付之年、月。
4.金額按原付款憑單之金額填寫。
5.付款憑單編號:按原支付之付款憑單編號填寫。
(二)收回金額欄:按實際收回數填寫,與原支付憑單之金額不一
定相同。
(三)繳款人欄:按實際繳回者之姓名或繳回機關之名稱填寫。
(四)收回理由及其他應行說明事項欄:將收回之理由摘要敘述。
(五)填寫機關欄:「名稱」係填寫收回機關之全銜,加蓋長官職
銜簽章或其公庫專用章,並填寫填發支出收回書之日期。
(六)收款機關欄:由收款之代理縣庫(銀行、農會)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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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各機關編製支出收回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出收回款項務必於年度(公務預算含會計帳務整理期間)
屆滿日前收回,並應預計所需票據交換等金融作業時間提早
辦理繳庫,避免逾期延誤。
(二)如已逾年度屆滿日而須收回以前年度支出款項者,應填具繳
款書繳回,不得使用支出收回書辦理繳庫。但墊付款應以支
出收回書繳還縣庫。
(三)支出收回書或繳款書,均應運用臺灣銀行公庫服務網系統製
單辦理繳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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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支用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
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縣庫款,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
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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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財政處支付業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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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支付作業之程序及預算分配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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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財政處辦理支付作業依下列各款簽開縣庫支票:
(一)收(退)件登記,核對簽證印鑑。
(二)憑單審核,預算分配。
(三)登帳、查對餘額、已兌支票銷號。
(四)支票管理、檢發及繕開支票。
(五)檢查並加註憑單支票號碼。
(六)核蓋科長印鑑。
(七)核蓋處長印鑑。
(八)支票封發。
(九)自領支票保管、發放及未送達支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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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財政處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法定支付案、
基金、專戶收入資料,應利用庫款支付系統擷轉或匯入有關資料
建立檔案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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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歲出應付款或其他法定支付案支出之
款項,因當年度支用減少,辦理支出收回,或因故毋需支付或兌
付,將已簽發之縣庫支票辦理註銷,財政處依據核收之書表憑證
,將支出收回或支票註銷之金額登入資料檔更新,增加其有關歲
出分配預算、歲出應付款或其他法定支付案科目餘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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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付款及轉帳憑單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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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財政處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於支付系統憑單類收
件作業依序分別編號,並於各類憑單相關欄位登錄收件日期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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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付款或轉帳憑單,應核對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出,查對應注意下列各點: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
或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支用期限之規定者,依
照其規定。
3.存入縣庫存款戶之基金、專戶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該
項基金、專戶保管款之結存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
;基金、專戶及其他法定支付案之支付,應確實符合有關
法定支付案之規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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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查核人員在憑單上簽章,
並將支付或轉帳金額登入資料檔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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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處填具付款或轉
帳憑單退回理由單,標註退還理由,連同原憑單退還原編送機關
,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不符或模糊難辨。
(二)分配預算或基金、專戶餘額不足。
(三)支付法案尚未送達,無付款或轉帳依據。
(四)與支付法令或其他法令規章規定不符或未註明核准文號。
(五)聯數不符或附件不全或待更換。
(六)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七)支出用途漏列、憑單編號漏列或重複、錯誤。
(八)非合法債權人或受款人錯誤、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
更塗改。
(九)存入金融機構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
(十)大寫、小寫金額不符、漏列、不全、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
更塗改。
(十一)有關各欄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塗改處未加蓋主辦會計
人員簽證印鑑。
(十二)所附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或清單之總數與憑單之金額
不符。
(十三)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章或未填註號碼,及未依規
定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證章。
(十四)超過額定零用金限額者。
(十五)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或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六)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七)支用機關書面或電話通知撤回。
(十八)郵遞區號及地址漏列、錯誤或字跡模糊難辨。
(十九)給付員工或退休人員等各類款項之不同發放日或不同交付
存帳日之付款憑單未分開編製。
(二十)領取縣庫支票憑證未依規定填發。
(二十一)附記事項應加註事項而未加註。
(二十二)憑單印製不良、破損,致影響辨識。
(二十三)上傳支付系統之支付資料與付款憑單紙本內容不符。
(二十四)其他(以其他為退回理由者,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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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付款或轉帳憑單經依本程序第五十一點及五十三點退回補正,得
就原憑單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如予
重新簽開,得使用原憑單編號。因受款人或金額須予更正者,均
應重新簽開,亦得使用原憑單編號。
前項付款或轉帳憑單經補正或重新簽開後再送件者,財政處憑單
收件編號均應重新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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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並辦妥轉帳手續後,應加蓋轉帳訖日戳,其
式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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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付款憑單經處理完畢並簽妥縣庫支票後,應加蓋支付訖日戳並按
年月份依序存檔,其式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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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通匯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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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財政處應依各機關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載明之入帳金融機構代號
及名稱、戶名、帳號及金額等受款人匯款資料(以下簡稱通匯資
料),透過代庫銀行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以辦理通匯存
帳支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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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財政處每批次通匯存帳時,應將該批次經覆核與付款憑單正確無
誤之通匯資料、匯款筆數及彙總金額列印雲林縣政府存帳 /電匯
支票受款人清單(以下簡稱通匯清單),並將該清單及依清單所
列彙總金額簽開之縣庫支票、通匯資料檔案送代庫銀行簽收;代
庫銀行確認無誤後,再依清單列載之通匯資料逐筆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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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財政處於接到代庫銀行退匯資料時,應即通知原支用機關,並退
回原付款憑單查明原因後,俟付款憑單更正並加蓋機關首長或主
辦會計人員之簽證印鑑,送財政處據以填發匯款單交代庫銀行重
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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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退匯原因經原支用機關查明,因故不能更正、致無法重匯之款項,
應填具支出收回書(當年度)由該機關自行辦理繳庫;如已逾當年
度,以繳款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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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縣庫支票之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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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有關檢
發縣庫支票之手續,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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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縣庫支票應依照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一)縣庫支票依縣庫支票管理規則規定,均載有「禁止背書轉讓
」戳記,並不得取消。
(二)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私
營事業機構之縣庫支票,應於票面加劃平行線。
(三)自領之支票受款人為一般商民,其票面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
(含)以上者,應加劃平行線;但經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特
別記載事項欄註記「免劃平行線」字樣,並由簽證人員之一
加蓋簽證印鑑者,得依其註記辦理。票面金額在新臺幣五十
萬元(含)以上者,除依前揭規定外,支用機關應另行專簽
並會辦財主單位同意後,始得在付款憑單註記免劃平行線。
因註銷平行線標識所衍生之糾紛,由原支用機關自行負責處
理。
(四)預付費用、預借經費、額定零用金及撥還零用金之支票受款
人為支用機關指定代領轉發之人員者,經支用機關在付款憑
單註記免劃平行線,並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章證明者
,得依其註記辦理。
(五)縣庫支票已劃平行線標識者,原則上不得取銷,但因事實需
要支票受款人(指一般商民)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註銷平行線
:
1.票面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受款人簽具縣庫支
票註銷劃線申請書及原支票,並檢附下列文件,親向財政
處申辦。
(1)受款人係公司行號者: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或稅籍證明)、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公司
大小章。
(2)受款人係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2.票面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者,除須具備上述
第一目所應備之文件外,支用機關應另行專簽並會辦財主
單位同意後,始得註銷平行線。因註銷平行線標識所衍生
之糾紛,由原支用機關自行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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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縣庫支票及匯款資料之覆核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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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縣庫支票或通匯資料簽開後,應覆核下列事項:
(一)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財政處庫款支付科(以下簡稱庫款支付
科)驗對簽證印鑑人員、審核人員及其他經辦人員章。
(二)縣庫支票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存入金融機構名稱及代號、戶
名及帳號、金額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所列相符。
(三)縣庫支票或通匯資料之簽開確屬符合規定。
(四)縣庫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或不完整;受款人及金
額確無變更改寫。
(五)縣庫支票確無污損、摺皺或破損。
(六)付款憑單所載交付方式及特別記載事項,確已依規定辦理。
(七)一份付款憑單分開多張支票或多筆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帳戶
者,其金額確與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符。
(八)同一付款憑單支付金額總和,確與簽開之各支票或匯款資料
金額總額相符。
(九)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處理時確無遺漏。
(十)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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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縣庫支票簽開後,應由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記載詳細覆核,經
覆核無誤後覆實順號檢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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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經覆核相符之縣庫支票應蓋財政處處長及庫款支付科科長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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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縣庫支票受款人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登打錯誤、污損、模糊或破損
時,財政處應將該支票作廢,重行簽開。其他記載事項,登打錯
誤需要更改時,得於更改處加蓋財政處處長及庫款支付科科長印
鑑。
縣庫支票重開時,原付款憑單所列之支票號碼應予更正,作廢之
縣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繕打錯
誤作廢縣庫支票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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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縣庫
支票註銷申請書」敘明註銷原因,檢同原支票送還財政處辦理註
銷作廢手續,並登入縣庫支票註銷登記簿及沖回原支付金額。但
逾期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尚未向指定兌付之銀行兌
領者,得先向財政處申請換發或由財政處通知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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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縣庫支票之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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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縣庫支票之封發,依本程序規定之領取支票方式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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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如採存帳、電匯方式處理者,應
將存帳電匯支票受款人清單一併送代理銀行簽收,並將簽收之受
款人清單訂存備查。
前項存入受款人帳戶之縣庫支票,因故退回時,若為財政處登打
錯誤,應將該支票作廢,重行簽開換發,若為原付款憑單錯誤,
則通知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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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縣庫支票,財政處應
編製自領、轉領一覽表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並由受款人或支用
機關指定人員在自領、轉領一覽表上簽章。
|
七十一、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縣庫支票時,財政處經核對
領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上之騎縫章及該憑單上所蓋受款
人名章與付款憑單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暨所攜領款名章均屬相符後
,發給之。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黏
附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備查,並在自領、轉領一覽表登記、蓋章。
|
七十二、郵寄之縣庫支票,應以掛號郵件寄發,並將郵寄之縣庫支票號碼
、收件人、住址、支票金額、財政處收件編號等,應登入縣庫支
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後應將郵局簽證之送件單訂
存備查。無法送達經郵局退回之縣庫支票,財政處應予暫行收存
,登入暫收退回縣庫支票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處理。
|
七十三、郵寄之縣庫支票,如在郵寄途中遺失,財政處接到郵局掛號郵件
遺失通知單後,除依規定索賠外,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財政
處迅即依縣庫支票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補發縣
庫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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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付(轉)訖憑單之處理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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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財政處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聯彙整存檔保管。
(二)墊付款第二聯退還原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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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財政處應於完成縣庫支票簽發後,將資料上傳臺銀公庫服務網系
統,以便代庫銀行兌付時查對,並於代庫銀行傳回已兌縣庫支票
資料時按日逐筆核對支付資料,並按月編製未兌縣庫支票清單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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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財政處應按日根據各項作業資料,編製簽發支票日報表、支付作
業綜合日報表、庫款支付日報表陳報財政處處長核閱後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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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財政處應按月產生「庫款支付月報表」,附具「未兌縣庫支票調
節表」、「未兌付支票清單」、「縣庫支票領發月報表」及「縣
庫支票作廢、註銷、補發、換發月報表」,經財政處處長核章後
,分送主計處及函送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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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財政處應按日根據代庫銀行所送兌付縣庫支票彙報表及各分庫兌
付縣庫支票清單加以核對調節,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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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支用機關應於庫款支付查詢系統自行下載對帳單辦理對帳,其內
容包含各機關歲出分配數或基金、專戶之收入數、支付數、支出
收回數、轉帳數、註銷數等。核對帳務如有不符且係因財政處誤
登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簽具對帳回單送交財政處核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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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財政處庫款支付作業帳簿表報保存年限標準如下表:
|
第八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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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簽開縣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
依縣庫支票管理規則有關掛失止付之規定,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
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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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誤付、重付、溢付之縣庫支票,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兌付者,應由
庫款支付科簽報財政處處長核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
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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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庫款支付科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准案
詳加標註,簽報財政處處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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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
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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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誤付、重付或溢付發生時,財政處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視情
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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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簽發縣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財政處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
按短付金額補發縣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上
加「補付」戳記,其補發縣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並應分
別在有關欄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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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縣庫支票掛失止付、補發、換發、作廢及註銷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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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縣庫支票因故需申請掛失止付、補發、換發、作廢及註銷時,悉
依縣庫支票管理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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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縣庫支票掛失止付之處理:
(一)票面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手續。
(二)申請人本人填寫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
證人二人簽章保證後,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親向財政
處申辦。
(三)申請人如為公司行號者,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或稅籍證明)、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公司大小章
,並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二人簽章保證後,向財政處申辦。
(四)申請人如為支用機關,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應蓋有支用
機關關防、付款憑單簽證人員印鑑章,得免具保證。但應在
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字樣
。
(五)財政處依掛失止付申請書,填寫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
通知代庫銀行辦理止付,並依其載明支票尚未兌付之回覆,
辦理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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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錯誤、票面污損、字跡
模糊、發票期逾一年、不當背書、破損等原因時,受款人或執票
人應備經財政處認可之保證人具保,連同原支票及縣庫支票換發
申請書一式三份送財政處辦理換發。
前項由支用機關提出申請時得免具保,但應在換發申請書註明如
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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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當年度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如因故不須兌付或金額不符等原因時,
應採註銷方式,由原支用機關填具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一式三份,
敘明註銷原因並加蓋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之簽證印鑑後,檢同
原支票送財政處辦理註銷作廢手續及沖回原支付金額。但因逾越會
計年度致無法申請註銷時,得改採申請換發,並將該換發後之縣庫
支票依規定程序辦理繳庫。
|
九十一、逾期失效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尚未向代庫銀行兌領
者,得先向財政處申請換發或由財政處通知換發。但發票期逾十
五年者,不得申請換發,並依縣庫支票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逐筆辦理解繳縣庫,以利清結。
|
九十二、縣庫支票補發、換發時,財政處均應查詢確認該票據尚未兌付,
並在付訖留存之原付款憑單上加註補發或換發之縣庫支票號碼及
加蓋補發或換發之日戳,並登記縣庫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及通
知原支用機關或受款人依規定程序領取。
前項補發、換發申請書如經由支用機關簽證提出申請者,財政處
得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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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逾期未兌縣庫支票之處理,悉依縣庫支票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及
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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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縣庫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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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財政處簽發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按需要份數
,函送縣代庫銀行簽證復轉發各分庫各一份,作為驗對縣庫支票
印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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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縣庫存款戶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下
(一)由財政處填具者: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財政處處長
及庫款支付科科長印鑑、啟用日期,背面加蓋本府印信。
(二)由代庫銀行填具者:開戶日期、印鑑更換或註銷日期、印鑑
更換或註銷原因。
|
九十六、財政處印鑑之更換:
(一)財政處應備具正式公函,檢附新印鑑卡函送代庫銀行簽證後
轉發各分庫各一份。
(二)舊印鑑卡背面,應加註更換日期及更換原因。
|
九十七、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由代庫銀行函請財政處另送新卡。原印鑑
卡由代庫銀行予以註銷後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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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代庫銀行兌付縣庫支票除依「縣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各款規
定予以填單退票外,不得藉詞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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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代庫銀行兌付縣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核符規定後,再核驗
印鑑,查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可付款。
前項已兌付縣庫支票,代庫銀行應即時登錄於臺銀公庫服務網之
縣庫支票銷帳資料報表(兌付縣庫支票清單),財政處應逐日將
之擷轉入支付系統,據以辦理已兌付縣庫支票銷號作業。
|
一00、代庫銀行接受財政處送交之通匯清單、通匯縣庫支票及通匯資料
檔案時,應先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並將通匯清單加蓋機構
章戳後,送還財政處存查。
|
一0一、當日通匯進行中,如發生退匯情事,代庫銀行應儘速通知財政處
向支用機關查明原因,俟支用機關查明更正後,填送匯款單再行
匯出。
|
一0二、代庫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依通匯清單分批匯入受款人金融機
構帳戶內。如因電腦連線網路或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
復時,應將事實原因即時知會財政處,滯留尚未匯出之款項,應
於次營業日儘速匯出。
|
一0三、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時,應依縣庫支票
管理規則之規定,向財政處申請掛失,並由財政處通知代庫銀行
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指定兌付機構收到財政處之「縣庫支票掛失
止付通知單」,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最速件處理不得延擱。
(二)驗對財政處章戳。
(三)查明尚未支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於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
×年×月×日尚未兌付。
(四)已經支付者,應將支付日期及支付情形,在通知單回證聯上
填註(如:×月×日存入帳戶或×月×日由銀行提出交換或
×月×日兌取現金)。
(五)於收到通知單後,最遲三日內,將回證聯填妥並加蓋機構章
戳,退還財政處。
|
一0四、已掛失止付之縣庫支票事後尋獲,代庫銀行須於收到財政處取消
止付之公函,始得兌付。
|
一0五、執票人遺失縣庫支票後,逕向指定之兌付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時,
應按有關掛失止付規定作最速件處理,並以書面通知財政處及其
他指定之兌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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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別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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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額定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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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六、各機關之零用金最高限額,由財政處訂定。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關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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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七、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下領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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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八、零用金之領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內
,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處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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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九、各機關以零用金支付之款,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撥還,由
財政處以存帳或電匯方式撥入各該機關零用金專戶。
|
一一0、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之支出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間內送
財政處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
庫帳務整理期間內填具「支出收回書」繳回縣庫。
|
第二節 預付及暫付款
|
一一一、各機關預付、暫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
分配預算計畫及其金額為限,並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
送財政處辦理支付。
|
一一二、財政處辦理前點預付、暫付款項支付,應依一般規定處理,並照
憑單上所列之支付科目列帳。
|
一一三、預付、暫付款之收回部分,財政處應作支出收回處理。
|
一一四、各機關將預付、暫付款項在原支付科目內轉作實支時,得免通知
財政處辦理轉帳,如轉至其他科目內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
送財政處轉正。
|
一一五、各機關依法預付或暫付之賸餘金額,在年度結束後收回時繳還者
,應由各機關填具繳款書繳庫。
|
第三節 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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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墊付款於完成法定預算及支付程序後,財政處財務管理科應依據
核定分配預算,將墊付款實支數按歸納門別、科目、用途、金額
彙整,專案簽報核准後,填發墊付款轉正通知書,送庫款支付科
逕行將其已墊付數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並將原核定墊
付款予以註銷,通知支用機關作為單位會計辦理轉帳之依據。
|
一一七、各機關墊付款報奉核定後,應即登錄於公務預算會計資訊系統,
供財政處轉入支付系統,或檢送核定函影本供財政處登記,作為
辦理支付之依據。
|
一一八、各機關墊付款確因事實需要或因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依核定
之經費墊撥數,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辦理支
付,其歸墊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墊付款由支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歸墊者:
墊付款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由支用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
墊付金額開立轉帳憑單,送財政處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
付數,辦理墊付款轉正。
(二)墊付款由非原支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歸墊者:
應由非原支用機關按正式預算科目及原支用機關實際墊付金
額編製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並將簽開之縣庫
支票交由原支用機關自行填具支出收回書辦理繳庫歸墊。
(三)墊付退休金、撫慰(卹)金、公教人員各項補助費等統籌目
,其轉正歸墊方式比照第一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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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墊付款之轉正,應由各支用機關填列轉帳憑單,並蓋妥簽證人員
印鑑章後送財政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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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0、墊付款之收回部分,財政處應作支出收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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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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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依雲林縣縣庫規則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除額定零用金另依規定辦理外,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一次、分次或
經專案核定分配於額度內簽具以該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
憑單,送財政處撥付。
(二)各分支機關無法自行簽具付款憑單者,應由其上級或主管機
關、按照各該機關之核定歲出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以各
該分支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送財政處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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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財政處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按
支付科目列帳,如有賸餘時,應依規定於當年度縣庫帳務整理期
間結束前繳回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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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獎勵、濟助、協助及補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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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各機關預算內、基金、專戶或其他法定支付案之獎勵、濟助、協
助及補助支出,由各該主管機關依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
以電匯存帳方式撥付受獎勵、濟助、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或
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或委託代發之機關、團體之專戶存管帳戶
。
前項如因故未使用電匯存帳方式撥付,應事先徵得財政處同意後
,始得使用其他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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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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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或其主管機關)在
核定之外匯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並在
「附記事項」欄內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
送財政處簽開新臺幣縣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或其主管機關)
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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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動支預備金、調整待遇準備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災害準備金
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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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各機關動支預備金、調整待遇準備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災害
準備金之經費,財政處應依據核定文函或相關資料,作為辦理支
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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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債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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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縣債務之還本付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
,由各該支用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處簽
開縣庫支票付與債權人,但支票得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二)總預算內所列債務支出,本府統籌舉借債務負責償還者,於
還本付息時由主計處照契約規定簽開付款憑單,送財政處簽
具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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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歲出應付款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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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會計年度結束後,經主計處應將核定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各機
關歲出保留申請核定表,副知審計室、財政處,並由財政處庫款
支付科登入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餘額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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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會計年度結束後,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
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由各機關以專案奉准後,副知
財政處,依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作為可提前辦理支付之
依據。
前項各機關應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辦理支付。倘保留案件未能
奉准或僅部分核准,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機關負責收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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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緊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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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各機關奉本府核准撥付緊急支出之款項時,應編製支用分配表送
財政處,並副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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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0、財政處收到前點之緊急支出款項支用分配表,應設置緊急支出款
項餘額登記簿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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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財政處應依核定之每期支用金
額,作為辦理支付時查對餘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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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緊急支出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財
政處,並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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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偏遠地區如遇重大或天然災害致陸海空交通全部中斷而無法通郵
或派員送達者,為因應各該地區支用機關員工薪津、撥還零用金
或其他特別事故等須緊急支付時,得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須為緊急付款時,應事先徵得財政處同意後,將已簽證
之付款憑單傳真至財政處憑辦,惟仍應以工作計畫分配預算
範圍之額度為限,並在附記事項欄加註因交通中斷,請辦理
緊急付款字樣。
(二)財政處接到支用機關傳真之付款憑單後,應即依規定作業程
序儘速辦理支付。
(三)支用機關應於交通恢復後,將已辦妥緊急付款之付款憑單紙
本,儘速送財政處補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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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 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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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已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專戶,自實施日起,其原設立之帳戶,
除因業務事實需要外,應即停止支付,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
留待兌,餘額應由基金管理機關或專戶經管機關以繳款書繳入縣
庫總存款戶,並積極清理未兌支票。
前項未兌支票若發票期已逾一年,應將支票註銷,嗣後若受款人
前來申領,再以簽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如無未兌支票者,基金
、專戶原設立之帳戶全部餘額應解繳存入縣庫總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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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基金、專戶原設立之帳戶餘款結清後,應註銷之。惟如因實務需
要,基金管理機關或專戶經管機關應報請財政處同意後,得延後
辦理銷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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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基金、專戶已納入集中支付後,除已獲本府同意者外,一切收支
均應經由縣庫總存款戶,收入時,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縣庫總存
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於簽證後送財政處辦理支付。
基金管理機關或專戶經管機關,均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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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依規定應存入縣庫總存款戶集中支付之基金、專戶,而未列入總
預算者,其收入繳存後,代庫銀行應將收入資料,彙送本府作為
收入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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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基金、專戶退回款項時,應以付款憑單動支簽付退回,不採用收
入退還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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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財政處應依各該基金、專戶存入縣庫總存款戶之結存餘額範圍內
,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年度結束時,基金、專戶之未支用餘額
,得結轉下年度繼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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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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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0、各項補助事項發生時,各支用機關自行依有關法令核定後,簽具
付款憑單,送財政處以存帳、電匯方式撥付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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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由各支用機關依有關法令核定後,
簽具付款憑單,並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填註核准文號及生效日,送
財政處以存帳、電匯方式撥付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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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各級學校統籌科目支撥,由本府教育處動支經費,主計處開立付
款憑單後,送財政處集中支付辦理簽付,撥入各級學校保管金專
戶,並由其轉撥受款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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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節 逾限支票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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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財政處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十五年之未兌付縣庫支
票,轉知原支用機關辦理換發支票繳庫手續。
(一)財政處依據原支用機關換發縣庫支票申請書逐筆註銷其未兌
付縣庫支票紀錄,並換發以「雲林縣政府」為受款人等額之
縣庫支票,解繳縣庫。
(二)財政處填具「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繳款書,連同所換發以「
雲林縣政府」為受款人等額之縣庫支票至代庫銀行辦理繳庫
。
前項第一款原編製付款憑單之支用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新
機關負責簽證。已撤銷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責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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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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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各機關薪資請領除預算年度第一個月,應於當月一日配合年度及
預算科目代號編製付款憑單送府外,其餘各月份薪資請領,其付
款憑單於每月二十五日前送達財政處俾憑辦理發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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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代課鐘點費用每月以彙總請領一次為原則,並請於次月五日前將
付款憑單送本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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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六、郵寄縣庫支票裝入專用信封,較普通一般公文信封醒目,請轉知
有關收件人員,如收到上項裝有縣庫支票之專用信封,應即優先
分送有關單位及收件人以免延誤;並請轉知特別注意拆封,以免
支票撕破或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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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七、郵寄之縣庫支票因故退回或因帳號、戶名不符退回者,財政處於
收到退回之支票後,即請原支用機關學校迅速洽詢受款人正確地
址或帳號,並通知財政處以憑更正,避免延誤付款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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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財政處簽發之「郵寄支票」,受款人如未於預定時間內收到,請
轉知先行內部仔細清查,經清查無者時,即再行通知財政處,俾
及早轉請郵局追查,以免日久查詢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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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縣庫支票兌付銀行為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及受款人指定之縣庫分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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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0、縣庫支票之行使,與一般支票相同,不受會計年度之限制。如逾
發票期一年,經代庫銀行退票拒付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依縣庫
支票管理規則規定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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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各機關應自行運用電腦作業系統製印付款憑單、轉帳憑單、科目
清單及受款人清單等表件,並一律運用臺銀公庫服務網製印支出
收回書及繳款書,領取縣庫支票憑證亦應自行印製備用;其他各
項表件則統由財政處印製並提供領用或置於網頁可自行下載表單
列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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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二、本作業程序施行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處訂定。
各機關自行運用電腦作業系統製印付款憑單、轉帳憑單、科目清
單及受款人清單等表件格式如略有差異,應於徵得財政處同意後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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