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雲林縣政府府財支一字第 1052200940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及第25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財政處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得投保員工誠實及疏忽保險,所需經費在
    相關業務預算下支應。

二十五、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應以電匯存帳方式為之,如受款人因故無法設
        立帳戶或有特殊原因者,應簽會財政、主計單位並獲核准後,於
        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內註明理由,得改採簽開縣庫支票方式辦理
        支付。但付與廠商費款之縣庫支票,除支付公用事業費用(如郵
        資、水費、電費、石油、瓦斯、電信通訊費等)及各種保險費外
        ,不得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