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財政處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得投保員工誠實及疏忽保險,所需經費在 相關業務預算下支應。
二十五、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應以電匯存帳方式為之,如受款人因故無法設 立帳戶或有特殊原因者,應簽會財政、主計單位並獲核准後,於 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內註明理由,得改採簽開縣庫支票方式辦理 支付。但付與廠商費款之縣庫支票,除支付公用事業費用(如郵 資、水費、電費、石油、瓦斯、電信通訊費等)及各種保險費外 ,不得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