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0日

條文關聯

  水資源回收中心對鄰近地區用戶,得優先提供水資源回收中心之工作機
  會,並按上年度實收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回饋金
  ,補助地方興建公共設施及辦理社會福利使用。
  前項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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