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01000077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公式如下:
  一、一般用戶及事業用戶:平均單位水量使用費(元╱立方公尺)=年
      總營運成本(元)╱年總處理污水量(立方公尺)。
  二、投肥用戶:按一般用戶使用費十六點七倍計收,依載運車輛之規定
      載重以公噸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公噸者,仍以一公噸計。
  前項使用費單價由主管機關依公式計算後公告。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總營運成本,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操作、維護、更新費用:指維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正常營運操作
      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水資源回收中心、抽水站、截流站之保養、
      機電設備之更新維護、管渠清理、維護及水電、藥品、檢驗等費用
      。
  二、借款利息:指因借款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每年應攤還利息。
  三、業務費用:指管理單位辦理業務及管理所需之費用。
  四、回饋金:指水資源回收中心為調理鄰近地區敦親睦鄰依第九條規定
      所支付之費用。

  水資源回收中心對鄰近地區用戶,得優先提供水資源回收中心之工作機
  會,並按上年度實收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回饋金
  ,補助地方興建公共設施及辦理社會福利使用。
  前項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