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實際從事各項建設工程人員
,精進、研發各種工程技術,提昇工程品質,並加強績效管理,提高
工作效能,爰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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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給對象:
(一)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
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工友、技工、駕駛、聘僱人員
及駐衛警察。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
實,得比照適用。
前項各款人員皆須簽奉縣長核可後方得列入本府工程獎金支給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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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來源由各工程執行單位辦理各項工程之工程管理費勻支。但經行
政院核定非由工程管理費提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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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人員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整:
(一)本府各工程執行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
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
、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
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
(二)已依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支領工程
獎金有案人員調任其他機關(單位)者。
(三)各單位如有全時支援本府其他單位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為前
二款之人員,於提撥獎金額度時,其預算員額數應扣除全時支援
其他單位之人數,並由被支援單位提撥上開支援人員之獎金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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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
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
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3.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於
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撥;全年度
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得
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者,按自
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百分之七十提
撥。
(三)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其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款提撥規定
辦理。
(四)各工程實際提撥之工程獎金總額不得逾本要點規定之提撥上限。
但依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提撥
工程獎金有案人員,於調任其他機關(單位)前,仍得依原規定
提撥,不受本要點提撥上限及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限制。
(五)本要點所稱全年度預算執行率,指各工程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未付
數之合計數占該工程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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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金發給種類與比率:
(一)績效獎金:計算勻用之工程獎金數額,以總額度百分之六十額度
,依本府績效評估會評核結果發給下列二種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指本府各單位之績效評核結果,分等第發給單
位之績效獎金;其額度為績效獎金百分之八十。
2.個人績效獎金:指縣長依各單位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
人之績效獎金;其額度為績效獎金百分之二十。
(二)職務獎金:績效獎金以外之額度,依工程人員職等職務級點標準
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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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方式:
(一)俟年底依所提撥獎金額度,按所核算每人可核發百分比及金額後
一次支給。
(二)職務獎金之級點標準依雲林縣政府工程執行單位員工職務獎金級
點標準表規定辦理(附表一)。
(三)年度開始各工程執行單位於期限內造具適用對象之本府各年度各
工程執行單位員工得支領工程 ?金名冊(附表二)送本府人事處
(下稱人事處)備查。
(四)有關職務獎金之級點折合率,各工程執行單位視本府財務情形依
本府各年度職務獎金之每點折合率試算表(附表三)估算。但各
工程執行單位當年度可提之工程管理費,按其比例及折合率不敷
分配時,應比例降低之。
(五)職務獎金於年度終了時,由各工程執行單位造具本府各年度各工
程執行單位員工支領職務獎金請領清冊(附表四)、本府各年度
各工程執行單位可資提撥工程獎金之工程管理費資料表(附表五
)各一式二份,循序會相關單位並奉簽准核示後,須送一份交人
事處備查。
(六)預算員額提撥工程獎金及經費支給、控管授權各工程執行單位依
規定辦理。
(七)各工程執行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要點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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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單位績效獎金分配及職務獎金之限制:
(一)單位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之核發,按各局處各年度一至十二月之施政績效
成績評定,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前離職及十二月份始到職者不
予發給。
2.支領其他獎金有案人員不得參與獎金之分配(含單位獎金與個
人獎金)。
3.各機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年終考績列
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
單位績效獎金。
(二)職務獎金:
員工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或因案停職者,其職務獎金依下
列規定辦理:
1.曠職(曠工)一日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一;二日者,
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
全部。
2.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職務獎金;請病假、產前假
、陪產假、生理假、分娩假、婚假、喪假、流產假者,按日扣
除職務獎金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期間,按日扣除職務獎金
。
3.請公假十四日以下或休假十四日以下者,不扣職務獎金;超過
十四日者自第十五日起至第三十日按日扣除職務獎金二分之一
;超過三十日者,自第三十一日起,按日扣除職務獎金。但因
公受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職務獎金。其在
受訓、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
日數發給職務獎金;應徵入伍服役者,不發職務獎金。
4.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一;申誡二次
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職務
獎金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職務獎金二個月;記一大過者,
扣除職務獎金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抵。
5.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記過一次者
,扣除職務獎金二個月,記過二次者,扣除職務獎金四個月;
罰款、減俸者,扣除職務獎金五個月;降級者,扣除職務獎金
六個月;休職、撤職、免除職務者,自休職、撤職、免除職務
之日起停發職務獎金。
6.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職務獎金;依規定准予復職者
,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職務獎金。
7.員工全月外調其他機關工作者,不發該月職務獎金,部分時間
調兼任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三)其他限制:
1.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或國家重大交通工程機關職務加給
者,不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2.人員調任(含同處)或全時支援本府其他單位者,請可提撥工
程獎金單位(科)於調任或支援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將繼續或
停止提撥工程獎金情形,簽奉縣長核准核後將核准文件送人事
處。
3.工程獎金每人每年支給限額:
(1)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十三萬元。
(2)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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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績效考評作業規定:
(一)考評程序與時間
1.單位工程績效目標訂定:本府得支給工程獎金單位應於每年六
月底前,將全部工程案件提報為績效考核項目,並填具本府各
年度單位工程績效目標計畫表(附表六),送人事處彙整,簽
陳縣長核定後,送本府計畫處(下稱計畫處)列管。
2.單位工程績效考評案件於期末時,分別由各工程單位就期初所
提送計畫處列管工程案件中自選一項,並由計畫處就列管案件
中指定執行績效不佳之一項進行考評,俾以該二項工程案件考
評成績取其平均值,作為單位績效考評成績。本府各單位工程
績效目標及績效評估指標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
說明或文件,經簽准後辦理修正:
(1)因政策或預算變更,致原業務無法執行或須調整內容者。
(2)因機關組織、任務或情勢變更,致原業務無法執行,或無執
行必要,或須調整內容者。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原業務須調整者。
3.期中檢討:請各受評工程執行單位於期中應檢討各單位工程績
效目標項目之執行情形,並填具期中檢討表(附表七),於每
年八月底前送人事處彙整,會請計畫處審核後,簽陳縣長核定
。
4.年終考評:各受評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依受評項目之目
標執行達成度辦理自評,並於本府各年度單位工程績效目標期
末評核表(附表八)內詳填執行情形及自評分數,送人事處彙
整後,送績效評估會審議。績效評估會審議結果簽奉縣長作綜
合考評核定後,函知本府得支給工程獎金單位核發單位績效獎
金。單位工程績效目標執行情形,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前,先
會請計畫處審核。
(二)期末成績評定方式:
1.各受評機關及單位之總成績:單位工程績效目標項目、共同項
目、綜合考評項目分數加總計之。
2.目標設定項目應依附表九之評分標準及補充說明逐項填列評核
資料及評分。
(三)單位績效成績等第評定及獎懲:
1.績效成績分四級等第如下:
(1)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2)優等: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
(3)甲等: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4)乙等: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2.獎懲:分四級〈特優、優良、良好、尚可〉等第發給單位績效
獎金,額度詳如本府各年度單位績效獎金試算表(附表十)。
(1)績效成績考評列特優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數額
全數發給。
(2)列優等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五發給
。
(3)列甲等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發給。
(4)列乙等單位,本府績效評估會得視當時預算經費狀況酌予依
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八十五發給。
(5)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單位,不發給單位績效獎金並得簽請議處
。
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
三級以上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上開等第、分數,本府績效評估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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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績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考評項目及配分:詳如附表十一。
(二)評分標準說明:
1.行政配合作業部分:各項資料報表是否均依限填報,如有特殊
事由,經簽奉縣長同意展延者,可免予減分。
2.目標執行部分:設定目標之挑戰性及困難度、目標執行完成進
度、目標完成效益等三項給分。
3.綜合考評部分:由績效評估會審議後簽請縣長針對各工程執行
單位年度工作績效作綜合考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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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個人工作績效評估基準、獎金核發對象、程序及額度如下:
(一)個人工作績效經評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填具本府各年度
個人績效獎金申請表(附表十二)送人事處,提報本府績效評
估會考評通過後,送請縣長核定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1.辦理重大專案或具特殊績效及貢獻者。
2.各單位員工辦理工程業務如經上級機關以公開評比機制評定
著有績效,或經上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查核
成績達優等或九十分以上者。
(二)獎金額度:新臺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
績效獎金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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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及第二點所列支給對象以外實
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其工程獎金發給之核發標準、考核模式、計
算基準及獎金來源等應於契約中明定,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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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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