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工程獎金支給及績效評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實際從事各項建設工程人員
    ,精進、研發各種工程技術,提昇工程品質,並加強績效管理,提高
    工作效能,爰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對象:
  (一)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
        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工友、技工、駕駛、聘僱人員
        及駐衛警察。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
        實,得比照適用。
    前項各款人員皆須簽奉縣長核可後方得列入本府工程獎金支給對象。

三、經費來源由各工程執行單位辦理各項工程之工程管理費勻支。但經行
    政院核定非由工程管理費提列者,不在此限。

四、下列人員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整:
  (一)本府各工程執行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
        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
        、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
        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
  (二)已依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支領工程
        獎金有案人員調任其他機關(單位)者。
  (三)各單位如有全時支援本府其他單位並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為前
        二款之人員,於提撥獎金額度時,其預算員額數應扣除全時支援
        其他單位之人數,並由被支援單位提撥上開支援人員之獎金額度
        。

五、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
          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
          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3.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於
          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撥;全年度
          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得
          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者,按自
        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百分之七十提
        撥。
  (三)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其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款提撥規定
        辦理。
  (四)各工程實際提撥之工程獎金總額不得逾本要點規定之提撥上限。
        但依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提撥
        工程獎金有案人員,於調任其他機關(單位)前,仍得依原規定
        提撥,不受本要點提撥上限及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限制。
  (五)本要點所稱全年度預算執行率,指各工程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未付
        數之合計數占該工程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比例。

六、獎金發給種類與比率:
  (一)績效獎金:計算勻用之工程獎金數額,以總額度百分之六十額度
        ,依本府績效評估會評核結果發給下列二種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指本府各單位之績效評核結果,分等第發給單
          位之績效獎金;其額度為績效獎金百分之八十。
        2.個人績效獎金:指縣長依各單位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
          人之績效獎金;其額度為績效獎金百分之二十。
  (二)職務獎金:績效獎金以外之額度,依工程人員職等職務級點標準
        發給。

七、作業方式:
  (一)俟年底依所提撥獎金額度,按所核算每人可核發百分比及金額後
        一次支給。
  (二)職務獎金之級點標準依雲林縣政府工程執行單位員工職務獎金級
        點標準表規定辦理(附表一)。
  (三)年度開始各工程執行單位於期限內造具適用對象之本府各年度各
        工程執行單位員工得支領工程 ?金名冊(附表二)送本府人事處
        (下稱人事處)備查。
  (四)有關職務獎金之級點折合率,各工程執行單位視本府財務情形依
        本府各年度職務獎金之每點折合率試算表(附表三)估算。但各
        工程執行單位當年度可提之工程管理費,按其比例及折合率不敷
        分配時,應比例降低之。
  (五)職務獎金於年度終了時,由各工程執行單位造具本府各年度各工
        程執行單位員工支領職務獎金請領清冊(附表四)、本府各年度
        各工程執行單位可資提撥工程獎金之工程管理費資料表(附表五
        )各一式二份,循序會相關單位並奉簽准核示後,須送一份交人
        事處備查。
  (六)預算員額提撥工程獎金及經費支給、控管授權各工程執行單位依
        規定辦理。
  (七)各工程執行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要點相關作業。

八、單位績效獎金分配及職務獎金之限制:
  (一)單位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之核發,按各局處各年度一至十二月之施政績效
          成績評定,當年度十二月一日以前離職及十二月份始到職者不
          予發給。
        2.支領其他獎金有案人員不得參與獎金之分配(含單位獎金與個
          人獎金)。
        3.各機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年終考績列
          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
          單位績效獎金。
  (二)職務獎金:
        員工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或因案停職者,其職務獎金依下
        列規定辦理:
        1.曠職(曠工)一日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一;二日者,
          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
          全部。
        2.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職務獎金;請病假、產前假
          、陪產假、生理假、分娩假、婚假、喪假、流產假者,按日扣
          除職務獎金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期間,按日扣除職務獎金
          。
        3.請公假十四日以下或休假十四日以下者,不扣職務獎金;超過
          十四日者自第十五日起至第三十日按日扣除職務獎金二分之一
          ;超過三十日者,自第三十一日起,按日扣除職務獎金。但因
          公受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職務獎金。其在
          受訓、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
          日數發給職務獎金;應徵入伍服役者,不發職務獎金。
        4.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一;申誡二次
          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職務
          獎金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職務獎金二個月;記一大過者,
          扣除職務獎金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抵。
        5.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記過一次者
          ,扣除職務獎金二個月,記過二次者,扣除職務獎金四個月;
          罰款、減俸者,扣除職務獎金五個月;降級者,扣除職務獎金
          六個月;休職、撤職、免除職務者,自休職、撤職、免除職務
          之日起停發職務獎金。
        6.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職務獎金;依規定准予復職者
          ,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職務獎金。
        7.員工全月外調其他機關工作者,不發該月職務獎金,部分時間
          調兼任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三)其他限制:
        1.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或國家重大交通工程機關職務加給
          者,不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2.人員調任(含同處)或全時支援本府其他單位者,請可提撥工
          程獎金單位(科)於調任或支援事實發生一個月內,將繼續或
          停止提撥工程獎金情形,簽奉縣長核准核後將核准文件送人事
          處。
        3.工程獎金每人每年支給限額:
         (1)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十三萬元。
         (2)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九、工程績效考評作業規定:
  (一)考評程序與時間
        1.單位工程績效目標訂定:本府得支給工程獎金單位應於每年六
          月底前,將全部工程案件提報為績效考核項目,並填具本府各
          年度單位工程績效目標計畫表(附表六),送人事處彙整,簽
          陳縣長核定後,送本府計畫處(下稱計畫處)列管。
        2.單位工程績效考評案件於期末時,分別由各工程單位就期初所
          提送計畫處列管工程案件中自選一項,並由計畫處就列管案件
          中指定執行績效不佳之一項進行考評,俾以該二項工程案件考
          評成績取其平均值,作為單位績效考評成績。本府各單位工程
          績效目標及績效評估指標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
          說明或文件,經簽准後辦理修正:
         (1)因政策或預算變更,致原業務無法執行或須調整內容者。
         (2)因機關組織、任務或情勢變更,致原業務無法執行,或無執
            行必要,或須調整內容者。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原業務須調整者。
        3.期中檢討:請各受評工程執行單位於期中應檢討各單位工程績
          效目標項目之執行情形,並填具期中檢討表(附表七),於每
          年八月底前送人事處彙整,會請計畫處審核後,簽陳縣長核定
          。
        4.年終考評:各受評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依受評項目之目
          標執行達成度辦理自評,並於本府各年度單位工程績效目標期
          末評核表(附表八)內詳填執行情形及自評分數,送人事處彙
          整後,送績效評估會審議。績效評估會審議結果簽奉縣長作綜
          合考評核定後,函知本府得支給工程獎金單位核發單位績效獎
          金。單位工程績效目標執行情形,提送績效評估會審議前,先
          會請計畫處審核。
  (二)期末成績評定方式:
        1.各受評機關及單位之總成績:單位工程績效目標項目、共同項
          目、綜合考評項目分數加總計之。
        2.目標設定項目應依附表九之評分標準及補充說明逐項填列評核
          資料及評分。
  (三)單位績效成績等第評定及獎懲:
        1.績效成績分四級等第如下:
         (1)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2)優等: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
         (3)甲等: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4)乙等: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2.獎懲:分四級〈特優、優良、良好、尚可〉等第發給單位績效
          獎金,額度詳如本府各年度單位績效獎金試算表(附表十)。
         (1)績效成績考評列特優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數額
            全數發給。
         (2)列優等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五發給
            。
         (3)列甲等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發給。
         (4)列乙等單位,本府績效評估會得視當時預算經費狀況酌予依
            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八十五發給。
         (5)成績未達七十分之單位,不發給單位績效獎金並得簽請議處
            。
    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
    三級以上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上開等第、分數,本府績效評估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檢討修正。

十、績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考評項目及配分:詳如附表十一。
  (二)評分標準說明:
        1.行政配合作業部分:各項資料報表是否均依限填報,如有特殊
          事由,經簽奉縣長同意展延者,可免予減分。
        2.目標執行部分:設定目標之挑戰性及困難度、目標執行完成進
          度、目標完成效益等三項給分。
        3.綜合考評部分:由績效評估會審議後簽請縣長針對各工程執行
          單位年度工作績效作綜合考評之。

十一、個人工作績效評估基準、獎金核發對象、程序及額度如下:
    (一)個人工作績效經評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填具本府各年度
          個人績效獎金申請表(附表十二)送人事處,提報本府績效評
          估會考評通過後,送請縣長核定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1.辦理重大專案或具特殊績效及貢獻者。
          2.各單位員工辦理工程業務如經上級機關以公開評比機制評定
            著有績效,或經上級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查核
            成績達優等或九十分以上者。
    (二)獎金額度:新臺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
          績效獎金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十二、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及第二點所列支給對象以外實
      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其工程獎金發給之核發標準、考核模式、計
      算基準及獎金來源等應於契約中明定,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十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支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