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三項暨就業
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防制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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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理求職人或所僱用者,提出遭受就業歧視之申訴案件,得以協
調、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
(二)對於無法以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認定
之意見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對制定或修訂公平就業政策、法案等提出建議。
(四)協助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團體協
約或工作規則。
(五)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服務。
(六)收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防制就業歧
視問題。
(七)有關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八)提供雇主與受僱者有關性別工作平等事項之諮詢服務。
(九)其他有關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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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專、學者或法律專業人
士代表三人。
(五)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一人。
(七)本府身心障礙代表一人。
(八)本府原住民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單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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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事務
,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協助之,由本府就勞工處現職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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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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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處理申訴案件時,與當事人具有相關利益團體
、直接權力隸屬等關係之委員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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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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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
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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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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