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專、學者或法律專業人
士代表三人。
(五)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一人。
(七)本府身心障礙代表一人。
(八)本府原住民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單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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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事務
,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協助之,由本府就勞工處現職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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