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防制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雲林縣政府府勞動字第1026505235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及第4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專、學者或法律專業人
        士代表三人。
  (五)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一人。
  (七)本府身心障礙代表一人。
  (八)本府原住民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單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事務
    ,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協助之,由本府就勞工處現職人員派兼。